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的规定。
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本条相应对可以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作出了规定。本条是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的规定,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未作修改。
根据本条规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参照本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规定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委托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下列人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所在单位推荐的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等人员的监护人、亲友。
3.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
4.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但系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