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常见被执行人“以刑化债”的罪名,有哪些?
「法律解答」
第一,诈骗罪。
中国式家族式企业最常见的一种。许多实际控制人为了能规避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并实际掌控公司,通常会让亲属在自己设立的公司任职,并担任虚职领取工资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
鉴于亲属不实际提供劳动者,也不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倘若亲属领取相应社保补贴的,譬如生育津贴、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属于虚构劳动关系骗取社保,构成诈骗罪。
第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虚假诉讼罪。)
在实践中,此罪可能与诈骗罪具有一定牵连性。
譬如实际控制人发现公司可能无力偿还债务的,会让亲属仲裁公司请求支付相应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差额等等,从而利用法院生效判决来合理逃避转移财产。
2024年12月1日起利用虚假诉讼转移财产的,属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定升格情节,一般情况下,不再以虚假诉讼罪立案追述。
第三,职务侵占罪。
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用差旅费、加油费、餐饮费或者借款形式侵占公司财产,属于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
第四,挪用资金罪。
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等使用公司钱款用于自己私人支出,拒不归还的。
此等情况与第二点不同。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挪用资金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三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两者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均不同,如何通过现有证据向公安机关举报,需要准确掌握和区分。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针对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罪名。追究该款罪名有前置条件,必须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为前提。到了年底,春节前夕,这个罪名非常好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常见于被执行人为公司的。在实施公司注册登记制之前,有许多老板和股东利用公司作为壳子或转移财产的工具使用,实缴之后再抽逃出资,此时可以构成这个罪。
新公司法实施后,这类行为会死灰复燃,已有大量不法份子开始向一些老板兜售抽逃出资、虚假出资的方法。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涉税类罪名
代开发票、虚开发票、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等手段逃避缴纳税款,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利益。倘若债权人能掌握具体线索,可以视情况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
第八、妨害清算罪
新公司法实施后明确了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为董事。倘若老赖系董事的,可以通过该罪名追究老赖的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九、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清算义务人是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的负责人,对会计凭证依法负有保存的义务,倘若存在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的行为,可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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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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