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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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企业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企业会和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禁止劳动者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同时兼职于与其所在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或禁止他们在本单位离职后一段时间内从业于与原单位有业务竞争的单位,包括劳动者自行创建的与原单位业务范围相同的企业。

那么,如果员工通过配偶持股竞争企业的,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吗?

我们来看下人民法院案例库两则入选案例观点:

案例一《张某雷诉北京某国际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配偶通投资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违反了竞业限制的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上海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韩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审查劳动者配偶持股行为是否构成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综合考虑行为发生时间、业务重合性、夫妻财产独立状况、劳动者本人技术条件等。

在原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劳动者存在隐蔽竞业行为的合理怀疑时,可根据具体案情将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给劳动者。

若配偶行为与劳动者存在实质牵连关系,行为间接与劳动者自身技术有关,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情况下,可认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员工通过配偶持股竞争企业的,也属违反竞业禁止协议,原用人单位已提供初步证据使法官产生劳动者存在隐蔽竞业行为的合理怀疑时,如果劳动者不能举证证明配偶行为不违反竞业禁止限制的,将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最高人民法院法〔2024〕92号)中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据此,上述案例对此后的类案判决将有法定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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