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春节,大家有出境旅游的打算吗?

近日,演员王星于泰缅边界失联引发各界关注,据中国驻泰国大使馆消息,王星已于当地时间7日成功获救。

最近有出境需求的小伙伴,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那么问题来了,之前报了团参加泰国旅游,还未到约定日期就不想出游的朋友,可以和旅行社协商退回全部旅费吗?

重庆的黄先生报名参加了赴泰国的旅游,出发前突发疾病未能成行,要求旅行社退还旅费竟遭到拒绝?

案例详情

2024年10月15日,79岁的黄先生与66岁的堂弟以及一位76岁的老年朋友一起,与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签署《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合同约定3人于10月16日至10月21日期间随团赴泰国旅游,每人支付旅费1850元。

2024年10月16日,黄先生突发疾病,头晕目眩,浑身乏力,被家人送往医院治疗,无法随团出境旅游。病愈后,黄先生找到旅行社所在的长寿区凤城门市部,要求退还旅费。该门市部以黄先生生病违约、已为其购买机票为由,拒绝退还旅费。


调解现场。谭丽/摄

黄先生向重庆市长寿区消委会投诉。消委会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虽然黄先生存在违约行为,但他们之间签署的旅游合同存在问题。合同中的“注意事项”第7条约定“本团报名年龄为75岁以下,65—75岁者须有60岁以下的健康亲属陪同;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及孕妇等,建议不参加本团,如强烈要求参团,必须有年轻健康的亲属陪同以及通过相关审核和听从安排”。黄先生今年79岁,已超过合同限定的年龄。另外,黄先生有心脏病、糖尿病、高血压、前列腺癌等多种疾病,不适宜出境旅游,但旅行社仍与其签署出境旅游合同,存在明显过错,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长寿区消委会联合长寿区文旅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指出旅行社的不规范经营行为。旅行社称这次组织的出境游是“特价团”,已为黄先生支付了机票等前期费用,且黄先生自己存在违约行为,无法将旅费全额退还。经调解,旅行社将1250元旅费退还给了黄先生。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7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旅行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的,按旅游费用总额的40%;行程开始当日,按照旅游费用总额60%。

消费提示

旅行社应采集老年旅游者的详细信息,包括个人健康情况、个人通讯方式、紧急联络人信息。

旅行社提供格式合同时,对于明显限制消费者权利,硬性规定扣费比例的格式条款,或者要求消费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的限制性格式条款,旅行社应该向消费者明示、协商合议,或者在合同中采用加粗加黑加大字号等区别明显的方式予以提示。

出行前尽可能地找大型或正规的旅行社报团,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且约定清楚退款的条款。

合同签订后,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和契约精神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消费者在面临解除合同、退单时,应及时联系旅行社告知情况,以减轻可能对旅行社造成的损失,同时避免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更多的费用支出,并积极与旅行社协商更换其他的旅行时间,或者将已经签订的旅行合同转让给其他的亲朋好友等第三方,通过第三方向消费者支付相应费用,以尽量减少损失。

老年消费者外出旅游,特别是出境游,要根据自己的年龄及身体状况谨慎选择,要有成年亲属陪同。不要被“低价团”“特价团”所迷惑,要查看旅行社是否有相关资质,详细了解旅游行程安排,仔细阅读协议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提醒广大市民,报团出游时一定要保存好旅游合同及消费凭证,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消费者组织投诉。

来源 | 重庆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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