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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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经常会有发包人资金紧张,不能按约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承包人有权停工吗?
最高院在《朝阳中贸商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发包人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或提供适当担保,承包人可依法停止施工保护自己的利益。
法院认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除返还承包人保证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承包人有理由认为发包人可能丧失给付工程款能力或者可能拒不给付工程款。在承包人起诉后,发包人仍未支付相应工程款或提供适当担保,承包人依法停止施工系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因发包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的停工损失由谁承担?
最高院在《浙江宏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宁夏瑞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发包方仅支付部分建设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停工,因此造成的损失,除非有证据证明停工损失是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否则发包人应承担该损失。
因发包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损失能要求发包人承担吗?
最高院在《云南中润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昆明贵山天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发包人未按时按约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承包人有权停工,因工期延误给承包人造成的停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约定短期内发包方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不得停工、怠工的,约定有效,承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停工损失与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最高院在《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万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有权按银行基准资金利息或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主张30天以外的利息,而不得停工、怠工,故承包人以发包人未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为由主张停工损失与约定不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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