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末年初

烟花爆竹进入生产销售旺季

特别要警惕非法生产、销售

运输、存储烟花爆竹等行为

案例警示

2024年8月下旬,我区公安机关接获有关龙某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线索后,迅速组织警力展开调查核实工作,并协同应急管理部门,在外海一处民宅内,成功破获一宗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现场抓获嫌疑人1名,并收缴烟花爆竹若干箱。

经审讯,嫌疑人供述这批烟花爆竹是用于对外销售,且存放于外海街道某居民楼一楼的仓库内。此处属于社区人员密集居住区域,且周边分布着大量化工企业,安全风险极高。该存放点并未获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储存场所许可,烟花爆竹存在狭小房间内紧密堆叠,密不透风,现场亦未配备任何消防设施设备,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目前,嫌疑人龙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烟花爆竹作为易燃易爆物品

具有高危属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

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情况下

均不得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产业链条长,涉及

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等各个环节

如何有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

以下安全提示请查收






来源:应急管理部、江海区应急管理局、江门市公安局江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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