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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英文名称Journal of University of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主办的哲学社会科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国内外公开发行。1979年出版试刊号,1981年1月正式创刊,原名《学习与思考》,1985年1月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21年12月24日,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正式更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报》(以下简称学报);同时,由双月刊改为月刊。本刊创办于我国改革开放之初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并始终与改革开放同行,以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为主要的作者队伍,重点发表探讨当代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学术论文,真实地记录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哲学社会科学理论建构和学科建设的丰硕成果,以及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深刻而巨大的变化。
创刊40余年来,共出版280余期,发表了4000多篇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文章,其中不乏胡绳、冯友兰、贺麟、钱锺书、顾颉刚、罗尔纲、董辅礽等大师之作,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学术和社会影响。在海内外学术界的大力支持和扶持下,学报已经成长为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的综合性学术期刊,系中国人文社会科学AMI综合评价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RCCSE中国核心学术期刊(A)、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全国高校三十佳社科期刊、全国高校精品社科期刊、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2024年7月,学报编辑部当选北京市高教学会社科学报研究分会副理事长单位。
本刊重点打造文学、史学、哲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六大版块,以“专栏”和“专题”的方式进行组稿、发稿,设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马克思主义与当代实践”“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研究”“专论:学术与思想”“新见:传承与发展”“青年:探索与争鸣”“计算社会科学与现代治理”“数字化时代与人文社会科学创新”“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秦汉史研究”“冷门绝学研究”“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等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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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彩要目
▷2024年第1期
【青年:探索与争鸣】
1.论RCEP框架下知识产权区域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
作者:吴桂德(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目前区域内国家或地区间的贸易合作在全球化背景下方兴未艾,构建 RCEP 区域内共同市场以及贸易自由化的趋势近年也愈加明显。基于学理的多维论证以及对实务中国内外现有相关典型案例的分析并结合比较法视角的考察可知,知识产权区域权利用尽原则在 RCEP 区域内具有适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特别是其已在欧盟长期适用的实践经验具有立法例上的参考价值。经衡量比较后认为该原则较符合 RCEP 区域的发展趋势,进而从立法论上提出:可通过签订 RCEP 协议之附属条约的方式,增设区域内逐步适用统一的知识产权权利用尽原则的有关规定,以促进区域内共同市场建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关键词:RCEP;知识产权商品;知识产权区域权利用尽原则;首次销售
▷2024年第2期
【涉外法治的实现路径研究】
1.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重视市场的作用
作者:车丕照(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情况不佳的原因有很多,但最被大家忽略的原因是我们在人才培养上过度依赖政府,而忽视了市场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不可能脱离市场。政府在人才培养方面定目标、定规模、定方案,虽然可以在短时间内见效,但由于忽略了市场机制的建立,难以产生持续性的效果。只有充分利用市场的各项功能,通过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机构之间的竞争和涉外法治人才之间的竞争,让那些从竞争中胜出者获得更好的回报,才会有更多的优秀涉外法治人才脱颖而出。
关键词:涉外法治人才;人才培养;法律服务;开放市场;实践教学
2.中国、国际法与发展中国家
作者:何志鹏(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逐步迈入现代化强国阵营的中国,必须摆脱“国际法发展中国家”的状态,进而致力于建构“发展中国家国际法”。尽管中国传统文化中存在认可法律、倡导法律、遵守法律的内容,不过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明显差距。所以要在历史视野中明确判断法治中国的意义,在世界视野中确立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国家利益的思想,在知识视野中构建自主国际法理论与知识的核心地位。塑造“发展中国家国际法”,需要将既有经验与现实工作密切联结,明确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定位,联合发展中国家团结一致、凝聚国际法共识,并在适当的国际平台代表发展中国家阐述国际法立场。“发展中国家国际法”的基本思想需要借鉴“第三世界国际法路径”既有的妥当方法和深刻洞见,同时有所拓展和更新,从更具建设性的维度推进国际法的迭代升级。
关键词:中国;发展中国家;第三世界国际法;国际法治;涉外法治
▷2024年第3期
【青年:探索与争鸣】
1.论我国法官惩戒事由的体系性重构
作者:谭中平(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内容提要:我国法官惩戒事由限定了最狭义的范围,虽然起到了限制错案责任追究的积极作用,但存在惩戒事由本身有待进一步厘清、《法官法》有关规定存在内部冲突、隐性事由造成惩戒范围模糊,以及惩戒事由排除职务外行为导致部分惩处结果不平衡、与政务处分事由区分不明导致责任混同等问题。因此,需要体系性重构法官惩戒事由,重申法官惩戒制度的保障功能,慎重追究错案责任;调整法官惩戒事由具体内容,明确中短期目标,并以确立不当行为标准为长期目标;区分惩戒事由的轻重程度,适当引入刚性标准,建立法官惩戒案例指导制度,确保惩戒事由与处罚措施相平衡等。
关键词:法官;惩戒事由;不当行为;标准区分;程度区分
▷2024年第4期
【中国式现代化研究】
1.以刑事辩护八大学说助推法治现代化
作者:冀祥德(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决策,将法治与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作为共筑中国梦的核心要素,法治现代化成为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助推器。然而,刑事法治建设是我国法治建设“木桶之短板”,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刑事辩护又是其短板,要以法治现代化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实现刑事辩护现代化不可或缺。对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进行考察可以发现,我国的控辩关系主要经历了无序、失衡、对抗、对抗兼合作四个阶段,刑事诉讼在不同的阶段呈现不同特质,刑事辩护活动受控辩关系的影响也相应呈现不同样态、受到不同挑战。但不论外化为何种表现形式,刑事辩护的内核终究受制于控辩审的关系,其中以控辩关系为甚。刑事辩护八大学说从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理论指导出发,着眼刑事辩护的显性问题,切入控辩关系之内核,以求通过刑事辩护理论的发展助推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进而助推法治现代化的实现。
关键词:法治现代化;刑事辩护;八大学说
【新见:传承与发展】
2.洗钱罪行为要素与主观要素之规范重构与关系辨正
作者:屈耀伦(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关于洗钱罪的既有研究沿袭法益关联辨识和“重结果、轻行为”思路的结果本位立场,这无法回应扩大刑事打击范围的立法目的,忽略了行为在犯罪中的重要作用,应当厘清本罪的主观要素与行为要素。在主观要素层面上,洗钱罪中的“明知”应属于注意规定,在违法性的判断上删除与否并无影响;“为掩饰、隐瞒”属于“目的”的表述,但并不等同于本罪属于目的犯,仅被涵摄于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之中。在行为要素层面上,对洗钱罪之行为应做规范理解,对事实行为进行刑法评价,即评价洗钱行为本身应具有掩饰、隐瞒的性质。在行为本位立场之下,洗钱罪中的主观要素与行为要素之间相辅相成,该认定方法可以使主观认定的逻辑通路缩短,降低司法取证和证明难度。
关键词:洗钱罪;行为要素;主观要素
▷2024年第5期
【专论:学术与思想】
1.AI换脸行为刑法规制的纠偏:法益与罪数的双重路径
作者:刘艳红、姜文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
内容提要:利用 AI 换脸制作淫秽物品、冒用他人身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不仅对社会法益造成侵害,更直接危及个人法益。现有解释论没有重视此类行为对个人法益的严重侵害,而是偏爱以保护社会法益的罪名处罚,甚至不惜进行类推解释,但仍然难以实现对 AI 换脸行为的全面规制。由于处罚不均衡而产生的立法论忽略了犯罪竞合对数罪并罚的限制,使立法目的不能实现,而通过法益和罪数的充分评价实现数罪并罚后立法论便没有存在的必要。犯罪认定的目的是对行为的违法性实现不重复、不遗漏的评价, AI 换脸行为侵犯异质法益时应成立想象竞合,存在数行为时应进行充分评价以实现数罪并罚,不能以牵连犯理论或选择性罪名为由择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AI换脸;一键脱衣;深度伪造;数罪并罚;社会法益
▷2024年第6期
【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
1.数据主权规则博弈的中国进路
作者:隽薪(广州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通过对数据主权理论的梳理发现,网络乌托邦主义下的数据主权虚无论是美国为追求数据霸权而推行数据自由流动的重要理论支撑;其他国家强调将传统主权理论向网络空间延伸则是对美国威胁的直接防御。当前,国家之间的数据主权规则博弈主要围绕对数据控制权与管辖权竞争的“进攻”与“防守”展开。此局面正随着数据主权地缘政治竞争的日趋激烈而呈现交错形态,增加了未来数据治理格局演变的不确定性。中国应坚守传统主权,同时拓宽数据主权的合作维度,深化其安全意蕴;从被动防御向注重效率倾斜,推动数据有序自由流动;增强与其他国家的政治互信,搭建数据流动“朋友圈”;统筹推进域内数据法治和涉外数据法治,通过内外联动引领全球数据治理规则的发展。
关键词:数据主权;网络空间主权;数据跨境流动;长臂管辖
2.论数据爬虫行为中的占有保护
——兼论对《数据二十条》中持有权的解释
作者:杨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司法实践多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作为裁判依据,判令数据爬虫主体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承担停止不法侵害及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此种裁判模式在法律适用主体上存在局限性,并且将原则条款作为裁判规范基础易造成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不当扩张。《数据二十条》中的持有权与传统民法上物之占有存在同质性,均包括体素和心素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可类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中的占有制度为爬虫行为中的数据提供保护。在物之占有中隐含了公开的排他性要件,在数据占有中需将其加以还原并在司法裁判中进行具体判断。体素、心素与公开的排他性这三个要件是建构爬虫行为合法性边界的基础,有利于保障数据保护和数据流通之间的平衡。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返还请求权和占有妨害请求权,对数据的适用存在特殊性,为数据权益保护提供了合理且周延的救济路径。
关键词:数据爬虫;体素;心素;公开的排他性;占有保护
▷2024年第7期
【专论:学术与思想】
1.论宪法效力在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基础性建构作用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宪法效力是宪法学的基础性概念,也是宪法学分析宪法现象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发挥根本法作用的重要理论工具。宪法效力是一个复杂的效力体系,包括政治效力和法律效力等各种约束人们行为的拘束力,但只有宪法的法律效力才是宪法效力的实质内涵。宪法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对人效力、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宪法作为法律规范具有规范效力,可以约束一般法律法规的生效和内涵。同时,宪法的规范效力表现在宪法的确定力、执行力和拘束力三个不同层面。宪法在实践中既可以形成直接效力,也可以产生间接效力。宪法与国际法的关系也体现了主权国家宪法效力的范围既涉及属人主义的效力,又有空间效力上的交叉。加强对宪法效力问题的研究有助于从整体上提升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理论研究水平,增强宪法学知识对宪法实施工作的指导作用。
关键词:宪法效力;宪法的对人效力;宪法的时间效力;宪法的空间效力;宪法的规范效力
▷2024年第8期
【青年:探索与争鸣】
1.间接证据证明标准的检视与修正
——以30件类案不同判案例为样本的分析
作者:杨令一(北京警察学院法律系、首都公安执法监督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随着诉讼文明与物证技术的不断进步,间接证据在司法证明中的占比不断上升,而准确把握间接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运用间接证据的核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0条对间接证据证明标准做出规定,在对该条文规范检视的基础上,本文通过对比15组共30件主要依靠间接证据做出的类案不同判案件发现,当下间接证据证明标准依然采用客观主义进路压制自由心证,导致审判实践对间接证据证明标准的偏移和逃离。未来应剥离“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结论具有唯一性”等规定,设立“证据推理链条完整性”标准并将印证功能局限于验证之上,以激活审判人员的认知活力与能动性。此外,还需明确经验适用规则,发挥其对自由心证的约束作用,保障依据间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正当性与结论准确性。
关键词:间接证据;证明标准;事实认定;印证证明;自由心证
2.利用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异化表征与治理对策
作者:吴贻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网络因素的介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样态更加复杂多样,间接形式的损害结果持续扩大,呈现与传统犯罪明显的差别。有必要以网络因素为核心,遵循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治理的逻辑,进行犯罪防治:借助网络工具加强对未成年人在网络素养、性健康和法律知识等方面的网络教育;针对网络平台在不同的交互场景下设置不同的未成年人保护义务;坚持在立法和司法上从严打击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实现对该类犯罪的系统性治理。
关键词: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色情制品
▷2024年第9期
【高等教育研究】
1.学位授予行为的司法审查:性质、范围与强度
——基于柴丽杰案的学术自治反思
作者:湛中乐、宋依璠(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柴丽杰诉上海大学案中引发争议的学位授予标准制定权及学位评定权均属于学位授予权体系的组成部分,争议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高校自主权必须兼顾国家标准框架与学术共同体的专业理性。目前对高校规定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实践侧重从国家法律法规层面寻求框架性规定和授权性依据,忽略了学位授予权作为“无法律保留”的宪法基本权利即学术自由与国家立法的关系,导致司法对学术性标准的审查逸脱实质性判断。作为宪法学术自由的载体,高校学位授予标准的司法审查标准应当从学术自由的目的和范畴出发,对学位授予标准要求学术论文发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关键词:柴丽杰案;学位授予权;学术自由;学术论文发表
2.高校教育惩戒关系的内部化倾向及其矫正
作者:伏创宇(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实践中,我国高校教育惩戒关系呈现内部与外部关系的二元划分。这主要体现在以属于自主办学范畴为由,将部分高校教育惩戒归入内部管理行为,并降低对高校教育惩戒的司法审查强度。在现行法框架下,此种二元划分难以站住脚,存在法律标准适用困难、法律基础匮乏与法律救济不足三方面的局限。高校教育惩戒关系的内部化倾向不但应当予以矫正,而且在现行立法层面具有充分的解释空间。当然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指导案例或者在未来的教育法典中,明确记过、留级、转专业处理决定等高校教育惩戒的行政行为属性,区分纪律性惩戒与学业性惩戒,并适用不同的法律原则与司法审查方式。
关键词:高校教育惩戒;纪律处分;行政行为;自主办学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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