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代替考试行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办理组织考试作弊刑事案件解释》第1条第1款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作了概括规定,即“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考试。”如职称考试、驾驶证考试、研究生考试、高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会计师考试、公务员考试等。



郑州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15824811815】解答:

一、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代替考试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具体而言,本罪主体包括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平常所说的“枪手”。被组织起来进行作弊的替考者虽然不能成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主体,但是能够成为“代替考试罪”的处罚对象。

2.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利。

3.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所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代替他人”是指冒名顶替应当参加考试的人去参加考试。“让他人代替自己”是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自己去参加自己应当参加的考试。此处所参加的考试,必须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中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国家考试。

4.主观方面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二、代替考试罪的犯罪形态

1.代替考试罪是典型的对向犯,刑法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双方行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类似于重婚犯罪,刑法规定了同罪同罚,对于犯罪既遂的认定适用同一标准。

2.代替考试罪为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替考者只要蒙混过关进入考场,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参与考试的权益就处在现实的严重危险之中。代替考试的行为无需考虑替考者具体考试作答的情况,即考试的成绩优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经开始答题就属于代替考试的行为完成。进入考场后在开始答题前被发现的,就构成犯罪未遂。在考场开始答题后被发现的不属于未得逞,而是属于犯罪既遂。



三、代替考试罪的量刑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此,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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