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上班

做一个兢兢业业的“牛马”已实属不易

上班期间还被公司的债主殴打致伤

这么糟心的事

小陈也没想到会发生在自己身上

小陈(女)在某商贸公司担任出纳期间

诸某某到该商贸公司结算欠款

要求小陈将公司账上的款项直接划给他

被小陈拒绝

诸某某夫妻二人即出言辱骂小陈

并用手推搡、捶打小陈的胸部

致使小陈左右两侧共计6根肋骨骨折

小陈受伤后住院34天

自行垫付医疗费1.6万余元

工伤赔偿,公司失信

2023年11月,

小陈与商贸公司达成仲裁调解协议,

但商贸公司在支付30000元后,

该公司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小陈无法从该处取得剩余赔偿款。

起诉“打人者”,是否可再获赔偿?

2024年5月,

小陈向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诸某某赔偿各项损失80501.27元。

被告诸某某辩称:

小陈所受之伤已经取得工伤赔偿,

不应当重复取得赔偿。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导致工伤获得工伤赔偿后,仍可以向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民事赔偿之规定,被告诸某某抗辩原告小陈不应获得重复赔偿的意见于法无据,法院不予采纳。

民事主体的身体权、健康权无法用金钱衡量,职工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导致的工伤在获得工伤赔偿后,再次向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不违反损害赔偿的填补规则。

诸某某因与用人单位的债务纠纷迁怒小陈,用拳头捶打小陈的胸部致使其严重受伤,诸某某的行为违背一般人的道德观念,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以否定评价。


判决被告诸某某向原告小陈

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4247元

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案件办理后双方当事人未上诉

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身体健康权是专属于自然人的对世权,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赖之以存。自然人之身体权、健康权不能简单地用金钱予以完全衡量,在其遭受侵害时,无论如何赔偿,都不能达到填补其损害的效果。因此,职工因他人侵权导致工伤,在获得工伤赔偿后,仍可以就其损害向侵权人继续主张。但是如医疗费等能够一次性赔偿即可填补其损害等损失,不能重复主张。法治社会否认以暴力方式解决民事纠纷,诸某某因与用人单位的债务纠纷,以具有侮辱性的方式捶打女性胸部致其严重受伤,其行为非唯法律,纵以天理人情度之,亦颇可指摘。因此法院予以否定性评价。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播州区法院

审 核 :赵映 金晶 汪怡潇

编辑:沈重阳 封瑜 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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