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关键是解决“赔与不赔”
-A县政府与王某西、王某海等人行政赔偿纠纷案
摘录《赢在二审与再审》原文:
争议焦点:
行政赔偿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行政赔偿适用的前提条件。
案情简介:
2000年12月20日,xx县建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建某公司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补偿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本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住宅房262.14平方米、营业房33.79平方米。
随后,王某西、王某海、王某炳等人因为家庭内部遗产问题引发民事纠纷,并进行了多年的诉讼。2000年11月15日,xx县旧城改造长征南路指挥部出具承诺书,承诺xx县建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拆迁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拆迁安置补偿中出现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xx县旧城改造长征南路指挥部承担全部责任。后该承诺书经过行政诉讼已被认定为无效。
2017年12月,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向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赔偿,未获得支持。2018年1月,王某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赔偿各类损失1,264,968元,一审被判决驳回。后三人又提起上诉,该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代理文书:
行政机关答辩状
答辩人:A县政府。住所地:XX省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杨凤,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信地址:xx省xx县河滨南路马鞍山转盘AB栋贵遵律师大厦三层。
因原告王某西、王某海诉答辩人A县政府行政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案涉的x府行赔不字〔2017〕03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00年12月20日,xx县建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建某公司在下河街东侧B2和B栋二、五、六层楼梯右梯,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住宅房262.14平方米、营业房33.79平方米,建某公司支付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补偿款32,016元以及过渡费8057元,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支付建某公司房屋差价110,547元。
2001年1月4日,建某公司通知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三人,对其每人安置87.38平方米的住房,但由于申请人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杜某某遗产纠纷未及时主张安置房屋。
2000年11月15日,xx县旧城改造长征南路指挥部出具承诺书,承诺x x县建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拆迁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拆迁安置补偿中出现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xx县旧城改造长征南路指挥部承担全部责任(现该承诺书已被认定为无效)。
2002年9月13日,xx县旧城改造长征南路指挥部,书面通知李某某、廖某某对安置房屋进行结算[该通知已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x市法行初字第07号判决撤销]。
2002年1月15日、2002年6月18日,周大某(王某炳之妻)与遵义某预制构件石材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明确为安置补偿的门面房和住房一套,并抵扣了补偿款32,016元和过渡费8057元,补交房款6300元,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01年5月24日、2002年6月8日,杨小某、廖代某分别与遵义某预制构件石材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明确指定为安置房屋的另外两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后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了所有房屋产权登记权证。
生效终审判决认定,遵义某预制构件石材有限公司存在无权处分行为,x x市房产管理局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及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x 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x市法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x市法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书、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x 高行字第07号行政判决书、xx县人民法院(2016)黔x2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xx县人民法院(2016)黔x民行终3851号民事判决书、xx县城建指挥部通知函、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二、案涉的x府行赔不字〔2017〕03号《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A县政府在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后,经过对原告王某西、王某海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答辩人认为:申请人王某西、王某海向A县政府提出的国家行政赔偿申请,不能够成立,依法不应当进行赔偿。理由如下。
1.关于赔偿请求问题
(1)申请人王某西、王某海要求承担B栋28号五、六层住房两套(面积各115.47平方米)、旧房补偿款、过渡费8057元的返还义务问题,该请求属于民事财产返还问题,并不是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A县政府并未占用房屋及相关款项。
(2)申请人王某西、王某海要求由县政府赔偿从2002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3日终审判决的超期过渡费997,660.80元问题,因申请人家庭内部之间发生了财产继承纠纷,其财产及房屋的归属本身存在争议,以致进行多年诉讼,才最终判决分割,该过渡费是否应当支付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范围,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原告可以依据合同进行主张,而且,相关费用法院已经判决分配。
(3)申请人王某西、王某海要求由县政府及市房管局赔偿房屋已经被居住15年的折旧费用214,774.2元问题,主张折旧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内部的遗产争议是主要原因,对于市房屋管理局是否该赔偿,不属于A县政府的审查范围。
(4)申请人王某西、王某海要求由县政府赔偿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他诉讼损失12,460元问题,该损失是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诉讼维权成本,其要求县政府进行赔偿,前提是县政府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现有证据及判决书尚未认定县政府在本案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故依法不予赔偿。
2.关于不予赔偿的理由
(1)指挥部作出的承诺书以及通知书,虽然被认定无效,被法院判决撤销,但是,该承诺的对象为拆迁公司,发生拆迁公司的责任时,由指挥部承担,并不是针对申请人(原告)的担保和承诺,依法不应当作为赔偿的理由。作出承诺书时,拆迁已经完成,申请人并未对拆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对于通知书的内容,指挥部只是要求廖某某、李南某进行结算,并无通知交付房屋等内容,也无处分房屋及办理产权登记等内容。故依法不予赔偿。
(2)对于人民法院的保全查封问题,该查封保全发生在拆迁完毕之后。而且,并未查封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而是查封了拆迁安置补偿款,故答辩人A县政府在该登记等系列问题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诉讼的房屋确实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后通过撤销系列颁证行为,最终才于2017年进行了遗产分割判决。
(3)行政赔偿以行政违法作为前提。现原告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答辩人A县政府存在行政违法,对于其提出的过渡费、补偿款等问题,一是xx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进行分割;二是如果已经被其他家庭内部成员领取,则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实际占有人返还,县人民政府并未占用该补偿款,不具备返还的法定义务;三是房屋产权登记的系列行政诉讼,是本案遗产纠纷久久未判的主要原因。在该系列登记中,虽然法院判决认定周大某、张小某等人伪造了证据材料,且生效判决还认定遵义某预制构件石材有限公司存在无权处分,市房管局存在违法行为,但是,过错与行为均不是答辩人A县政府导致。故,答辩人A县政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可以依法向实际侵权人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主张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答辩人A县政府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也无行政违法行为。原告的主张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答辩人作出的不予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A县政府
2018年2月5日
行政二审答辩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A县政府。住所地:xx省xx县xx镇。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张绍明、张绍勇,系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电话:0851-26663600、13595203002
通信地址:xx省xx县河滨南路马鞍山转盘AB栋贵遵律师大厦三层。
上诉人王某西、王某海与答辩人A县政府之间因行政赔偿纠纷,不服xx 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xx行赔初7号判决提起上诉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2000年12月20日,xx县建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三人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由建某公司在下河街东侧B2和B栋二、五、六层楼梯右梯,以产权调换方式补偿安置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住宅房262.14平方米、营业房33.79平方米,建某公司支付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补偿款32,016元以及过渡费8057元,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支付建某公司房屋差价110,547元。
2001年1月4日,建某公司通知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三人,对其每人安置87.38平方米的住房,但由于申请人王某炳、王某西、王某海、杜某某遗产纠纷导致未及时主张安置房屋。
2000年11月15日,xx县旧城改造长征南路指挥部出具承诺书,承诺x x县建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在拆迁中产生的经济纠纷,以及拆迁安置补偿中出现的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xx县旧城改造长征南路指挥部承担全部责任(现该承诺书已被认定为无效)。
2002年9月13日,xx县旧城改造长征南路指挥部,书面通知李某某、廖某某对安置房屋进行结算[该通知已被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x市法行初字第07号判决撤销]。
2002年1月15日、2002年6月18日,周大某(王某炳之妻)与遵义某预制构件石材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明确为安置补偿的门面房和住房一套,并抵扣了补偿款32,016元和过渡费8057元,补交房款6300元,并办理了产权登记。2001年5月24日、2002年6月8日,杨小某、廖代某分别与遵义某预制构件石材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协议》,购买明确指定为安置房屋的另外两套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后经xx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撤销了所有房屋产权登记权证。
生效终审判决认定,遵义某预制构件石材有限公司存在无权处分行为,x x市房产管理局没有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存在过错及行政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行政赔偿申请书、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x 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x市法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x市法行初字第07号行政判决书、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x 高行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xx县人民法院(2016)黔x2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以及xx县人民法院(2016)黔x民行终3851号民事判决书、xx县城建指挥部通知函、承诺书、民事裁定书等相关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合理,且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够成立
答辩人A县政府在受理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后,经过对原告王某西、王某海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王某西、王某海向A县政府提出的国家行政申请,不能够成立,依法不应当进行赔偿。xx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正确,理由如下:
1.关于赔偿请求问题
(1)上诉人王某西、王某海要求承担B栋28号五层、六层住房两套(面积各115.47平方米)、旧房补偿款、过渡费8057元的返还义务问题,该请求属于民事财产返还问题,并不是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A县政府并未占用房屋及相关款项,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予以驳回正确。
(2)上诉人王某西、王某海要求由县政府赔偿从2002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3日终审判决书的超期过渡费997,660.80元问题,因上诉人家庭内部之间发生了财产继承纠纷,其财产及房屋的归属本身存在争议,以致进行多年诉讼,才最终判决分割,该过渡费是否应当支付属于民事合同纠纷的范围,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原告可以依据合同进行主张,而且,相关费用法院已经判决分配。
(3)上诉人王某西、王某海要求由县政府及市房管局赔偿房屋已经被居住15年的折旧费用214,774.2元问题,主张折旧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内部的遗产争议是主要原因,对于市房屋管理局是否该赔偿,不属于A县政府的审查范围。
(4)上诉人王某西、王某海要求由县政府赔偿违法行为造成的其他诉讼损失12,460元问题,该损失是因诉讼产生的交通、诉讼维权成本,其要求县政府进行赔偿,前提是县政府存在行政违法行为,现有证据及判决书未认定县政府在本案中存在行政违法行为,故依法不予赔偿。
2.关于不予赔偿及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
(1)指挥部作出的承诺书以及通知书,虽然被认定无效,被法院判决撤销,但是,该承诺的对象为拆迁公司,即发生拆迁公司的责任时,由指挥部承担,并不是针对上诉人(原告)的担保和承诺,依法不应当作为赔偿的理由。而且,作出承诺书时,拆迁已经完成,上诉人并未对拆迁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对于通知书的内容,指挥部只是要求廖某某、李南某进行结算,并无通知交付房屋等内容,也无处分房屋及办理产权登记等内容。故,依法不予赔偿。
(2)对于人民法院的保全查封问题,该查封保全发生在拆迁完毕之后,而且,并未查封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而是冻结了拆迁安置补偿款,故答辩人A县政府在该登记中,不存在违法行为。而且,诉讼的房屋确实存在权属争议纠纷,后通过撤销系列颁证行为,最终才于2017年进行了遗产分割判决。
(3)行政赔偿以行政违法作为前提,现上诉人无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答辩人A县政府存在行政违法。对于其提出的过渡费、补偿款等问题,一是xx县人民法院已经判决进行分割;二是如果已经被其他家庭内部成员领取,则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实际占有人返还,A县人民政府并未占用该补偿款,不具备返还的法定义务;三是房屋产权登记的系列行政诉讼,是本案遗产纠纷久久未判的主要原因。在该系列登记中,虽然法院判决认定周大某、张小某等人伪造了证据材料,且生效判决还认定遵义某预制构件石材有限公司存在无权处分,市房管局存在违法行为,但是,过错与行为均不是答辩人A县政府导致。故,答辩人A县政府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可以依法向实际侵权人或者伪造证据的行为人主张赔偿,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赔偿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答辩人A县政府在本案中并无过错,也无行政违法行为。上诉人的主张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查明事实之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A县政府
2018年7月15日
办案总结:
一、行政赔偿案件的关键:“该赔?还是不该赔?”
无论是代理行政机关,还是代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赔偿案件中,行政机关是该赔,还是不该赔,这都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二、是否赔偿要有充分的理由
对于行政机关而言,通过案件审查之后,若发现存在行政违法,需要对行政相对人给予赔偿,则依法应当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但是,若发现无须赔偿,或者依法不应给予赔偿时,也要尽量做到说理充分,理由正当。同理,在办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中,无论是一审答辩,还是二审答辩,也要对该问题进行充分论述。
三、行政赔偿要以行政违法作为前提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九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第十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