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敬祥与被告长乐江田闽城广告店、李甜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结欠原告的加工费人民币1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按照LPR的四倍计算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来源:中国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