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定义
根据《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规定:“烟花爆竹是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料制成,引燃后通过燃烧或爆炸,产生光、声、色、型、烟雾等效果,用于观赏、具有易燃易爆危险的物质”。
行政处罚
01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02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03
《消防法》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04
竞合时的处理原则
根据公安部《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名称及其适用意见》(公通字〔2020〕8号)规定: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烟花爆竹)”。对单位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0条。对个人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竞合。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非法邮寄、携带危险物质(烟花爆竹)”。情节较轻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情节较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0条。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1条竞合。对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违法行为名称表述为“危险物质(烟花爆竹)丢失不报”。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39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的法律依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8条和第31条。
刑事处罚
法律规定:(法发〔2021〕35号)
★《民用爆炸物品名录》中规定烟火药属于民用爆炸物品,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除外,限于购买、销售、运输管理。
1
丁某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8)豫1330刑初229号)
【简要案情】丁某根开办**县永安花炮厂,于2016年10月及2017年1月分别两次受**市长丰鞭炮公司订单,代长丰公司生产烟花及鞭炮2571件,并由某市长丰公司销售至*县巨声烟花爆竹公司,后销售至*县毛集镇向涛处1393箱。2017年1月20日经**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永安花炮厂所生产的鞭炮进行测试,该批鞭炮为不合格产品。销售至*县毛集镇向涛处鞭炮总价值24.3万元。
【判决】被告人丁某根生产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伪劣产品罪。
2
《刑事审判参考》[第1336号] 易某某非法经营案——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行为的定性
【简要案情】2013年8月,马某分别与被告人易某某及艾某(另案起诉)商定:由易某某采购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艾某负责储存并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报关出境到某某国。2013年8月23日,易某某应马某要求,以人民币118800元向江西省万载县鑫蓝商贸有限公司购买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500件(每件2箱,共1000箱)。2013年8月26日,鑫蓝商贸有限公司将该批物品从江西省上栗县运输到广东省广州市,并存放在艾某联系的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增宝街33号增宝仓库907仓内。回之后,艾某联系广州市固为货运有限公司业务员黄某某(另案处理),由黄某某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后,将其中的击发帽200箱伪装成鞋子石棉瓦报关、运输出境。
2013年9月9日,艾某联系黄某某将剩余的击发帽800箱报关、运输出境。黄某某联系货运公司、报关中介后,艾某指使被害人吕萌等到增宝仓库907仓装货。2013年9月10日12时许,搬运工人搬运上述爆炸物时发生爆炸,爆炸当量约为130公斤(TNT),导致8人当场死亡及多名群众受伤。经检验,在爆炸现场提取的未爆玩具枪用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里火药中检出氯酸钾和红磷成分;在爆炸现场提取的已爆8发塑料圆盘击发帽碎片中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在爆炸现场提取的集装箱货车车厢碎片检出氯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和磷元素。
【裁判要旨】烟花爆竹制品不应直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爆炸物。行为人未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买卖烟花爆竹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适用《刑法》第225条第(四)项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3
曹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2019)陕0528刑初136号)
【简要案情】2017年4月,王某某、杨某某(均已判决)将其经营的富平县祥乐花炮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用于生产C级爆竹类的工房分包给被告人曹某某生产爆竹。2017年6月24日9时前,王某某、杨某某受被告人曹某某委托,安排为被告人曹某某生产品种为“福全精制鞭王”(又名“报纸炮”)的爆竹进行机械装药,药量为300kg(1300盘、每盘169个爆竹),该药量严重超出白药炮0.2g/个的最大允许药量标准(GB10631-2013第5.6.2.2条),违规雇佣未经安全生产培训的李某某等10人(其中死者四人中三人年龄超过60岁)进行人工插引作业,擅自改变插引工艺流程,进行先装药后插引作业,当日20时许,在15号插引工房进行插引操作业的李某某、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因磨擦或者碰撞操作不慎引发引火线起火燃烧,而后产生爆炸,李某某、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被爆炸产生的冲击波推倒,导致李某某、党某甲、党某乙、党某丙死亡,导致11、12、13、14、15、16、17工房坍塌,燃烧爆炸持续约5分钟,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
【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系经济合伙人,在此次事故中负有安全管理失职和组织非法生产之责,生产中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造成四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4
张某、罗某旺危险物品肇事案
((2018)鄂9006刑初14号)
【简要案情】罗某旺、张某在明知赣C×××××货车未取得本次运输烟花爆竹车辆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依旧让驾驶员杨某1、押运员耿某上路运输烟花爆竹。2016年11月10日22时44分,受雇于被告人张某的驾驶员杨某1、押运员耿某驾驶号牌为赣C×××××的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湖北随岳高速208KM处时,与在应急车道上故障停车的号牌为陕E×××××/陕E×××××半挂货车发生刮撞,赣C×××××货车上装载的烟花爆竹随即发生燃烧爆炸,造成赣C×××××货车E67902车上押运员王某受伤,两车报废,高速公路及路边民房不同程度受损。
【判决】被告人张某、罗某旺未按爆炸性、易燃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
来源:法制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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