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及8起科技创新领域典型案例。其中“‘新能源汽车底盘’侵害技术秘密案”曾受到广泛关注。

该案被称为“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最高法判决威某汽车集团及其关联公司赔偿浙江吉某控股集团下属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约6.4亿余元,创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

最高法在解读中提到,本案是有力打击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

近40名高管、技术人员离职去竞品公司

用原公司技术申请了12件专利

浙江吉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以下统称吉某方)近40名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先后离职赴威某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以下统称威某方)工作,其中30人于2016年离职后即入职。2018年,吉某方发现威某方两公司以上述部分离职人员作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利用在原单位接触、掌握的新能源汽车底盘应用技术以及其中的12套底盘零部件图纸及数模承载的技术信息(以下称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了12件专利,且威某方推出的威某EX系列型号电动汽车,涉嫌侵害涉案技术秘密。

吉某方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威某方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1亿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威某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某温州公司)侵害了吉某方涉案5套底盘零部件图纸技术秘密,酌定其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700万元。吉某方、威某温州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是一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以不正当手段大规模挖取新能源汽车技术人才及技术资源引发的侵害技术秘密案件。通过整体分析和综合判断,威某方实施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全部涉案技术秘密、以申请专利的方式非法披露部分涉案技术秘密、使用全部涉案技术秘密的行为。


▲资料图

二审判决在总体判令威某方应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明确其停止侵害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除非获得吉某方的同意,威某方停止以任何方式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不得自己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涉案12件专利;将所有载有涉案技术秘密的图纸、数模及其他技术资料予以销毁或者移交吉某方;以发布公告、公司内部通知等方式,将判决及其中有关停止侵害的要求,通知威某方及其所有员工以及关联公司、相关部件供应商,并要求有关人员和单位签署保守商业秘密及不侵权承诺书等。

考虑威某方具有明显侵权故意、侵权情节恶劣、侵害后果严重等因素,对威某方2019年5月至2022年第一季度的侵权获利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威某方应赔偿吉某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约6.4亿元。为保障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二审判决进一步明确如威某方违反判决确定的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应以每日100万元计付迟延履行金;如威某方擅自处分12件专利,应针对其中每件专利一次性支付100万元等。判决作出后,威某方按时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非金钱给付义务,金钱给付义务被统一纳入破产重整程序处理。

6.4亿元赔偿创国内历史新高

系打击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典型案例

最高法在2024年6月就曾经发布过该案例,当时将此案称为“新能源汽车技术秘密第一大案”。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广良在解读该案时提到,该案对迟延履行金及其计付标准的明确,开创了依此方式促使停止侵害等行为义务履行的先河,探索了“执源治理”的新路径、新举措。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易继明则点评,该案一方面为加强技术秘密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标杆,另一方面为新能源汽车行业公平竞争、长足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引领。

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意义解读中,最高法认为,本案是有力打击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整体判断侵害技术秘密行为的基础上,不仅依法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创国内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判赔数额历史新高,还对于停止侵害民事责任的具体承担及非金钱给付义务迟延履行金的计付标准等进行积极有益的探索,通过细化责任承担方式,推动知识产权审判理念更新和裁判规则创新。

最高法提到,本案裁判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鲜明态度和制裁不正当竞争的坚定决心,有利于营造尊重原创、公平竞争、保护科技创新的法治环境。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刘亚洲 北京报道

编辑张寻 责编 李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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