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贯彻实施民法典第四批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以人格权司法保护为主题,涉及妇女人格尊严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保护、自媒体时代声音权益保护、AI时代肖像权保护等多个热点前沿问题,体现广东法院坚决贯彻实施民法典人格权相关规定的鲜明立场,彰显了司法对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人格权保护新需求的及时回应。

此次一共发布9个案例,其中,在魏某诉陈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中,法院准确认定陈某行为属于严重侮辱女性,侵犯魏某的人格尊严,旗帜鲜明地支持人民群众依法运用法律武器反对性骚扰。在梁某诉某银行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认定银行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时,未履行催收并告知的义务,侵犯了梁某的个人信息权益。在甲某诉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法院依法对具有可识别性的声音进行保护,为自媒体时代人格权保护厘清边界。面对人工智能深度合成技术的快速发展,法院在赵某诉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中明确AI程序运营者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应承担法律责任,加强人工智能时代自然人肖像权的保护。


【典型案例】

擅自使用他人姓名

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构成侵权

蔡某、卢某是朋友关系。蔡某曾经用身份证等证件帮卢某在医院挂号产检。随后,卢某擅自使用蔡某的身份证信息办理入院手续并分娩了一个小孩。隔月,蔡某因身体不适就诊时发现其身份信息被卢某冒用生产。蔡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卢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卢某擅自使用蔡某姓名在医疗机构产检、生育小孩,已侵犯蔡某的姓名权。卢某冒用蔡某姓名生育小孩的信息尚未消除,对蔡某个人信息有较大的影响。结合蔡某受影响程度、卢某过错程度等情况,本案判决卢某赔偿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向相关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提出严格患者身份识别管理、患者身份识别应贯彻整个诊疗周期等建议。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复函称将严格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自我管理责任,要求各医疗机构采取全面设置身份识别系统、加强培训等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公民的姓名权受到保护,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官指出,该案中,卢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产检、产子,对被冒用人就医、生活等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也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需谨慎,莫将自己的身份证件借给他人或向他人轻易透露身份信息,防止身份信息被冒用,损害自身权益。

来源 | 南方+客户端(记者 杜玮淦 通讯员 曾洁赟 黄永新)

编辑 | 毛帅楠

校对 | 蓝淑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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