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律师:

前段时间,我计划前往某免签国家旅游,便报名了某旅行社组织的包价出境团,由对方安排全部行程。

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我预支了包括交通、住宿、餐饮以及各种娱乐活动等项目在内的团费,并将护照电子版等个人信息提供给了对方。然而,我在出发日抵达机场后,却被航空公司告知,由于我的护照有效期不满6个月,根据旅游目的地相关规定,我无法免签入境,只能终止行程。

我想咨询:我因护照有效期问题无法完成包价出境游,能否要求旅行社退还预先缴纳的费用?我应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浙江读者 王先生

王先生:

随着出境游持续走热,旅行社的包价团因其成团快和“一站式安排”等特点,成为不少人的热门选择。当游客与旅行团签订包价旅游合同后,双方便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服务提供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服务。

您由于护照期限问题被迫终止行程,旅行社存在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您可先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其退还您预先支付的团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您可通过仲裁、诉讼维权等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具体为您解释如下:

■ 可主张旅行社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提醒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在包价旅游合同履行中,遇有前款规定事项的,旅行社也应当告知旅游者。”

旅行社作为专业旅游服务企业,在组织包价游时,应当知晓旅游目的地的各项相关政策,尽到必要的注意与告知义务,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通知您。

据您所述,您在与旅行社签订服务合同后,向其提供了您的护照电子版文件。然而实际上,旅行社未对您的护照信息进行严格核查,导致您由于护照有限期问题被迫取消全部行程。对此,您可主张旅行社未尽到审查提醒义务,进行维权。

■ 维权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等规定,您享有合同解除权,可以要求解除与旅行社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未尽到必要的审查提醒义务在先,您可要求对方退还全部的预支团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维权方式上,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议您先和旅行社积极协商合同解除与费用退还等问题;若协商解除不通,您可通过申请调解、提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 律师提醒

建议您准备并保留好充分的证据材料,如您的护照信息、航班被拒文件、与旅行社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证明由于护照有效期问题确实导致了旅游无法成行及旅行社在流程中存在义务未尽行为。在维权过程中,请保持冷静和理性,如果您对维权的具体法律程序不太熟悉,建议找寻专业律师的帮助。

以上建议供您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公衡(海口)律师事务所 杨亚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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