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律师:
路永强 博士 大学教授 北京政企纠纷律师 北京楹庭律所创始合伙人 专注矿业权纠纷法律服务十余年
刘云律师 法学硕士 北京楹庭律所合伙人律师 北京朝阳区律师协会委员 北京专业行政诉讼律师
(左起:刘云律师 路永强博士)
路永强律师与刘云律师就矿业权人因规划调整受损如何主张补偿的议题,展开了深入而细致的讨论。路永强律师首先强调了矿业权作为物权的法律地位,并指出新《矿产资源法》对矿业权登记的明确规定为矿业权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他引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阐述了因规划调整导致矿业权这一用益物权受损时,矿业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的法律依据。同时,路律师还引用了《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实例,进一步说明在特定情况下,对矿业权等合法权利的限制或损害,应依法给予补偿或补救措施,为矿业权人的权益保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路永强博士)
紧接着,刘云律师从行政许可的角度,为矿业权人的补偿主张提供了另一维度的法律依据。她指出,因规划调整导致矿业权人受损主张补偿的依据,除了《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之外:
首先,因为矿业权属于物权,新的《矿产资源法》也就矿业权登记作出的了明确规定,那么既然属于物权,矿业权人就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那么如果因为规划的调整影响物权的实现的话,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这些都是依据物权受损给予补偿的依据。
(刘云律师)
其次,采矿权许可又属于行政许可,矿业权人也可以依据行政许可相关规定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补偿。根据《行政许可法》第8条、第69条规定,如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行政许可法明确了对许可人权益受损的补偿防护方式。
实践中影响矿业权规划的情况有很多,比如:生态环境保护区,像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文物保护名胜古迹所在地、地质公园、公益林林地、湿地公园、森林公园、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水源地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基础设施保护区范围,比如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等两侧规定范围内禁止采矿。那么如果矿区被列入上述保护范围的话,矿业权人都可以依法对损失主张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