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双辽市人民法院签收司法救助决定书现场,当法官干警将决定书放在杨某面前时,杨某压抑不住自己内心的激动,颤抖的手在决定书上签字,嘴里还一直念叨:“太感谢法院了!太好了!”
本案的救助申请人杨某在一次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司机负全责。然而,当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时,对方没有履行赔偿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在执行中未执行任何款项。经过法院的多次调查和努力,被执行人确实无任何可执行财产,导致杨某未能获得应有的赔偿。
杨某因受伤失去了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工作,也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医疗费用、日常生活费用等压力让他喘不过气来。于是,杨某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出了司法救助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工作意见》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对权利受到侵害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符合本意见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济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杨某的情况完全符合这一规定,他因交通事故受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生活陷入极度困难,属于典型的司法救助对象。
在收到杨某的申请后,双辽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迅速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对杨某的情况进行了详细审查后,确认其符合司法救助的主体资格。
在审查过程中,杨某提供了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材料,充分证明了其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法院在核实了这些材料后,依法作出了给予杨某1万元司法救助金的决定。
双辽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司法救助工作,提高救助效率,为更多像杨某这样的困难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救助。同时,也呼吁社会各界加强对司法救助制度的关注和支持,共同推动司法救助事业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来源:双辽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