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融媒12月14日讯(YMG全媒体记者 张孙小娱)日前,市民王先生致电“烟台民意通”热线6601234反映,因临近年底,他向单位提出休年假申请,但对方以年底业务太多为由拒绝了,并表示可以以一倍工资进行补偿。王先生觉得可以不休年假,但认为补偿有点少,咨询法定年休假工资报酬。
记者咨询我市人社部门了解到,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王先生的公司对当年度未休带薪年休假的职工仅多发一倍工资的做法于法无据,所谓多发一倍工资,相当于按照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明显低于法定标准。对于公司实际未足额支付的差额部分,王先生有权要求补发。
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