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明末,乐昌县(今广东省乐昌市)的县令林开馥,上任刚三个月,就遇到了流贼,他赶紧出城去招募乡勇,但在这个途中却被流贼擒获,后流贼接受招安,将其送回。

这件事并没有因此而结束,明朝的司法系统很快就启动了对他的审理。很快,初审就有了结论。

查勘得林开馥身为县令,有守土之责。当流寇东西冲突,思患预防,先事宜如何绸缪。乃已闻贼至,始出城点集乡兵,为贼所掳。虽据称求抚,旋踵送还城池,库狱无恙,然挟令求抚,求乎?勒乎?辱身辱阈,百口不能爲开馥解矣。

就是说,林开馥虽然被放回,但这些贼寇被招抚,是主动就招抚,还是以人质为要挟来进行的招抚?这一点上,林开馥是脱不了干系的。但又接着说:

唯是开馥视事甫及三月,前此之偷安玩事,非尽其罪。当日之点兵被掳,不无可原。夫贼压境,点兵议战,与闭门束手,抱头鼠窜者情事天渊。沉前后斩纪报在案,即不免于罪,功犹可赎。而质之乡绅士民之口,俱谓令有功无罪,则革职之外,更不能为之苛求也。事干行勘,伏候惠裁,呈详。

这个审理跟我们今天说话一样,前面说了一大通,后面则来了个“但是”,后面的内容才是关键内容。文中说考虑到林开馥才上任三个月,贼寇的形成并不是他的原因,他是招兵被俘的,说明他是在干实事,所以罪并不大,而且根据走访乡绅,大家一直认为他功劳大于罪过。所以,最终的处罚是免职。

02

这个审理意见到了按察司这里,按察司则认为审理中有些地方有疏漏,尤其是林开馥如何落入贼手,以及回县的这一过程尚未勘明,需要再核查一下。

按察司批:林开馥为贼所挟,虽事繇点兵,而值探亦甚疏矣,据详革职之外不能苛求,是否蔽罪?且当日落贼回县情形,尚未勘明,有碍转详。事关回奏,不厌慎重。仰府再一细勘确报,速速。

很快,第二次审理结果又上报到按察司:

林开馥被俘后,这些贼寇挟持他要求招安,不久就将他礼貌地送回。总之,林开馥被掳走,被迫接受贼寇要求招抚是真的。这里又来了一个“但是”。但是常年以来,地方出现流贼也不是什么新鲜事,刚任职三个月的新官,又没有设官兵,仓促之间能够去招募乡勇,就已经做得不错了,总比那些束手无策的官员们好很多了,所以第二次审核之后的结果还是免职。其实,这次府里的意见还比较强硬,说如果革职之外如果还要另外给处罚的话,那提起笔来也难以落下,言下之意就是免职已经是最大的处罚了。

覆勘得林开馥以出城点兵为贼拥去。当日落贼回县情形,称始挟令以求抚,旋拥令而拜还。总之堂堂县令,去来繇贼,虽曰不要,吾不信也。但通年以来,地方失事非一,流寇突,捷于飘风。以甫任三月之县官,又邑无额设官兵,于张空拳而冒白刃。事起仓卒,难责周详。且点集乡勇,不同束手。鼓众杀贼,犹可补牢。平论事体,是役也,于官常有损,于城守无亏。念其一生功名已掷之三月,若于革之外再有苛求,笔为之格格不能下也。伏候宪裁详,蒙按察司转详。

03

这一次,案件直接到由按察司交到了都察院。你强硬,作为明朝最高监察机构的都察院更强硬。督察院回复说,林开馥没有做好守备,流贼入境,惊动四方,其罪就已经不只是革职那么简单了,何况他自己还被俘了。要求继续查明县里的监狱、仓库是否有损,百姓有没有遭到损害。并且特别要求不得隐瞒,否则按律处理。

察院梁批:林开馥守土疏防,‍流贼入境残掠,惊傅远迩,罪已不止褫革矣,况身被掳辱。就中事情如部疏所云,有不可问,不堪言者乎?该司速再查勘,乐昌库狱城池是否无恙,地方人民残掠若干,身被贼执是何情景,毋苛求,毋匿,按律究详。

04

下面经过第三次审理过后,再次上报。态度依旧,说林开馥被俘之后很快就回来了,因为贼寇的目的不在乐昌县城,所以城池、仓库、监狱都完好无损。

并且继续说,再看林开馥一案,开始的时候是我们在查,后来又让韶州的官员来查,因为他们较真一些。而且韶州的官员也已经查清楚了,按照律例:“贼人入腹里虏略甚者,罢议。”,那么林开馥只需被罢免即可,如果再去额外处罚他,那就超过律法允许的范围了。

覆看得林开馥一案,初经职密,上台所以批韶州覆详者,以该府属官知之较真耳。今绎来详,以韶州之官必欲听勘于广州,是则何解?且曰事干钦案,不敢轻议。谁是敢议者,将终之浮沉乎?职请就其详而决之,曰“拥去似辱”,则已辱矣;曰“白沙地方,稻毂士民被掠”,则已掠矣。韶州之详文已明明言之,衹少一注脚耳。查律例:“贼人入腹裹虏略甚者,罢议。”事情吻合,若欲分外求多,法如是止,非避怨也。伏候上裁,呈详。

这一次,搬出了律法,上司也无话可说,批准了。但上司也不是没有话说,他说林开馥一案前后审理四次,按照祖宗的律法,只有遇到贼寇入境不报告这一条,没有三月新官,遇到贼就可以免罪一说,也就是“新官”不是法定从轻条款。又将这一结果上报给宪司。

本司蒙批:仰候转详行。 看得林开馥一案,推勘再四,上期有当回奏,下期可服本官据当日之情形,按祖宗之律令,止有遇贼入境杀掳不报之条,不唯三月县官遭此意外,情有可悯。而事用法,求其允当,罪无可加。合请宪裁,具题处分。职辈实穷于摄议,非有徇也。呈详。

而都察院则直接批准了,这一审理四次的案件终于结束了。林开馥只是被免职而已。

宪司批:仰候转详示行缴。

这个案件出自己于《盟水斋存牍》,此书成书于明末崇祯年间。作者颜俊彦,浙江桐乡人。崇祯元年(1628)进士,为广州府推官。本书是作者从任内三年间(崇祯元年至四年,1628-1631)所经手的一部分案件谳词和公文,汇集而成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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