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建立

1492年,哥伦布发现"新大陆"——美洲几十年以后,到16世纪中叶,西班牙人、葡萄牙人随后是荷兰人、法国人像潮水般地涌入美洲。


英国人也不甘落后。1607年,英国人在北美建立第一个殖民据点——詹姆斯城。欧洲殖民者相继侵入北美洲后,采用诱骗订约或武力驱逐甚至剿灭等方式,掠夺和侵占原土著居民印第安人的大片土地,建立了一个又一个殖民地。

20世纪80年代,一个名为"新英格兰起源——17世纪"的展览会在波士顿开幕。展览会的一份介绍材料在讲到那场血与火的争夺时是这样评价的:"不论怎样强调他们想把印第安人转变为基督教徒那种半心半意的尝试,不论怎样诉之于土地是从印第安领导人手上合法买来的虚构故事——没有任何东西掩盖这一野蛮残暴的真相。清教徒领导人对这一有步骤的、残酷的侵占印第安人的土地和疯狂的种族灭绝的杀戮是负有责任的。他们你争我夺,唯恐落后于人地去攫取但凡能拿得到手的一切东西。

一个又一个贸易哨竞相建立;一个又一个殖民点也竞相建立。新英格兰的英国人,新阿姆斯特丹的荷兰人,新法兰西的法国人之间展开一场拼死的斗争。"材料还介绍说,伴随着商品,欧洲把印第安人对之缺乏抵抗力的疾病——天花、麻疹、鼠疫也带到了土著社会。

1620年的冬天,一艘名叫"五月花"的船载着一批从英国来的移民向詹姆斯城开去,由于迷路,"五月花"号在偏北几百公里的马萨诸塞海港靠岸。102名登陆的移民中,只有一半度过了1620-1621年那个寒冷的冬天。由于他们没有找到目的地,也就失去了英国政府的授权。他们订立了一个集体遵守的公约,并选出了的领导人,使这个小小的团体有了共同的准则。公约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公民团体;拟定公正的法律、法令、规章和条例。虽然公约只有短短的200字,却成为北美殖民地自治的先驱,也奠定了后来新英格兰诸州自治政府的基础。

到1733年,英国在北美大西洋沿岸至阿巴拉契亚山脉的狭长地带,建立了13个殖民地,其中北部4个:马萨诸塞、罗德艾兰、新罕布什尔和康涅狄格,合称新英格兰;中部4个:宾夕法尼亚、纽约、新泽西和特拉华;南部5个:弗吉尼亚、马里兰、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和佐治亚。在这13个殖民地中,弗吉尼亚的资格最老,创建于1607年,因而有"老殖民地"之称;最晚的是佐治亚,1733年建立。


北美13个殖民地的欧洲移民,主要是英国人,也有为数不等的荷兰人、法国人、德意志人等等。移民大多是在圈地运动中丧失土地的农民,也有一些是信奉清教的商人、小厂主和手工业者,他们大多是为逃避本国宗教迫害而移来的;还有为逃避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而移来的旧贵族地主。其他国籍的移民主要是为逃避战祸、贫困和宗教迫害的农民和手工业者。

大批移民的涌入,使殖民地的人口迅速增长。1760年时,北美13个殖民地的人口共有160万(不包括印第安人),到1775年就发展到了260万。

在殖民地人口迅速增长的同时,殖民地经济也逐渐地发展起来。农业是殖民地的主要经济部门,手工业和工场手工业也有一定的发展。由于地理、自然条件的不同,北部殖民地发展了工商业,中部殖民地发展为农业区,南部殖民地逐渐建立起以奴隶劳动为主的种植园经济。

北美殖民地的奴隶最初仅包括"自愿契约奴"(又称"白奴")和"强制契约奴"。当初,许多来北美殖民地的欧洲移民因为没有路费,不得不与船主或商人订立契约,表示到北美后"自愿"卖身为奴,这种契约的有效期为7-10年,这些移民被称为"自愿契约奴"。还有一些移民是因为债务或其他原因"犯罪"而被判处到北美殖民地去服劳役的,被称为"强制契约奴"。契约奴在契约期满后,就能从地主那里租种到一小块土地,成为独立的小农;有些人则去边疆开发新的土地;还有一部分人则进入工场或矿山,成为雇佣劳动者。1775年,这样的契约奴约有25万人,占当时北美殖民地总人口的10%。

1619年,第一批从非洲抢掠来的黑人被运到弗吉尼亚,成为美洲大陆上最早的黑人奴隶。从此,贩卖黑奴的船只往返于新英格兰、非洲和西印度群岛三个地区,不断将黑人奴隶运往美洲。黑人奴隶比白人契约奴的地位差得多,他们终身为奴,毫无人身自由,完全是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把他们当做牛马一样,可以任意奴役、买卖、毒打和杀害,每天强迫他们劳动18到19个小时。到18世纪,黑人奴隶制逐渐出现了代替白人契约制的趋势。

北美殖民地的统治机构表现为双重形式:一方面是英国统治殖民地的政治机构;另一方面是代表殖民地居民的立法议会。

英国的统治机构又分为两部分:一是1622年英国国王詹姆斯一世在英国政府内部设立的贸易殖民局,负责管理北美殖民地事务。18世纪以后英国议会掌管了殖民地,并负责制定对殖民地的统治政策。二是英国国王派到殖民地进行直接统治的总督和参事会。总督是英国国王的全权代表和殖民地的行政首脑,殖民地议会所通过的法律由他执行,他有权否决殖民地议会所通过的法案,也有任命法官和殖民地管理机构其他官吏的权力。参事会是辅助总督统治的机构,由总督遴选殖民地内的绅士充任。

独立战争前,在北美13个殖民地中,有8个殖民地是英王直辖的王属殖民地,即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纽约、新泽西、新罕布什尔、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在这8个王属殖民地中,总督分别由英王任命,他们多数是英国的贵族或军事头目;有3个业主殖民地,即马里兰、宾夕法尼亚和特拉华。总督由各殖民地的业主指派,但必须由英王批准;还有两个是自治殖民地,即康涅狄格和罗德艾兰。总督由殖民地的有产者选举产生,但也必须由英王批准,并按英王颁布的特许状进行统治。总督任命途径的这种差异,反映了宗主国对各殖民地控制程度的不同。

随着殖民地经济的发展和新兴资产阶级力量的不断成长,弗吉尼亚于1619年最早成立了由22名代表组成的殖民地立法议会,它是后来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雏型。此后,各殖民地都陆续设立了代表殖民地新兴资产阶级或奴隶主阶级利益的议会。

北美殖民地的议会一般分为上、下两院,其职权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法案必须由议会上、下两院通过,然后才能提交总督批准。在王家殖民地,上院就是参事会,由总督提名,英国国王任命。所以,这一时期的议会,一般地是指下院。下院一律由选举产生。


大多数殖民地只有土地所有者或拥有其它财产的人才有选举权。比如,在弗吉尼亚,选民必须拥有100英亩未垦地或25英亩已垦地。在佐治亚,只有拥有50英亩土地或相当于这些土地价值的其它财产的人,方能参加选举。但是,在谈到北美殖民地选举权的财产资格限制时,应当考虑到这样一个因素:北美殖民地当时地广人稀,一般劳动者取得土地是比较容易的,而且在有些殖民地,如罗德艾兰,大部分人都可以从殖民地当局领取一小块土地。因此,北美殖民地的选民人数并不像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少,一般自由小农都享有选举权。不过,尽管如此,还应当看到,仆役及雇佣工人都被剥夺了选举权。当然,契约奴及黑奴更享受不到这个权利。另外,对议员财产资格的限制则更高。新泽西的议员的财产资格就限制在1000英亩以上;在南卡罗来纳,必须拥有10名奴隶、500英亩土地或价值1000英镑其他财产者,才有资格当选为议员。这样,议会中的议员便基本上是由种植园主、商人和地主等上层人物组成的了。

殖民地议会的下院相当于英国国会的下院,享有立法权,特别是征税、征兵及发行纸币的权力。议会在成立之初,只是总督的一个咨询机构,它所通过的决议受英国法律制约,经由总督判定生效与否。但是由于议会还有确定包括总督在内的殖民地各级官吏薪金等权力,所以,它对总督也还是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随着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矛盾的加深,议会逐渐成为殖民地人民反抗英国殖民统治的工具,它经常与总督及参事会展开争夺权力的斗争,使议会的权力越来越大,如可以监督总督执行法律的情况,取得某些官吏的任命权(如收税官或财务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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