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开货车买柴油给农机加油,被罚款3万元
顾小虎来自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双桥镇胜利村,他告诉记者,11月2日,因农忙收水稻,田中拖拉机和收割机柴油不够,他开小货车去附近加油站购买1500元柴油,运回给农机加油。当时他找到三只容量200升的塑料桶,每个桶装了几十升,共装了一百多升柴油。回程途中,他被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以涉嫌“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品运输”为由扣车,并要求一个月内交罚金3万元。
图源:华商报
顾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段他和当地道路运输执法部门沟通的音频,其间顾师傅提出自己经济困难,运输柴油也是为了给农收的收割机使用。 双方这样说道:
“车肯定得暂时给你扣了,你要是现在确实困难就等着。”
“那我把粮食卖了再来交。”
“对,对。你这金额也不小。”
“那只能卖粮食了。”
12月9日,顾先生卖了粮食又东拼西凑借钱,交了3万元罚款后取回了被暂扣的皮卡车。
“他当时和我说没钱,我说你没钱的话,我可以借给你点。”胜利村村支书赵成刚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村委会还为顾小虎出具了情况证明,称他装运柴油为“收割机、旋耕机等大型农机器械需要”,而非经营售卖。
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图据受访者)
记者从当地农户了解,现在农村耕种都已实现机械化,而柴油是农村机械化的主要动力燃料,农民在耕种过程中需要的柴油大多都是自己通过各种方式到附近加油站进行购买或通过灌装、散装方式自己运送。
“农用机械设备大多是履带,不准上路行驶。你不让农户自行运输柴油,又不准履带式农机上路行驶,那怎么加油?”顾先生说,“难不成需要加油了,就用板车把农机托运到加油站?还是请专业灌装车辆运输?这根本不符合农业生产规律。农收时争分夺秒,一旦出现恶劣天气,没来得及农收,可能这收成就毁了。
目前,顾先生已申请了行政复议。
交通执法部门:获许可的车辆才能拉运危险品柴油
12月13日晚,淮南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淮南交通执法官方账号对此回应:11月2日10时许,淮南市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蓝皖D***54轻型货车运载三大桶不明液体,气味刺鼻,执法人员向驾驶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权利和义务,现场执法全程录音录像。经调查,驾驶员顾某某2024年11月2日上午驾驶蓝皖D***54轻型货车运输三大桶柴油,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顾某某违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第五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月9日,本机关按照法律规定最低限额对顾某某作出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顾某某主动履行缴纳罚款义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统筹解决好行政执法和群众需求的矛盾,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在农忙季节组织合规的车辆和人员服务田间地头,全力以赴为群众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律师:法律法规或适用不当,行政执法应切合实际
四川一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小明律师认为,此事件或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的情况,有关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兼顾比例和适当的原则。
林小明说,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柴油具有易燃性质,因此被归类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小货车拉载柴油可能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另外,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规定,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林小明认为,此事件或存在法律法规适用不当的情况。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58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暂扣决定书和清单”,前述《条例》明确“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道路运输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但根据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实际情况,该农户拉载少量柴油自用并不适用该条例,因此,此次暂扣该农户车辆属于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林小明还认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规定》明确了“载运小量危险货物时运输条件的豁免”等相关内容,因此,该农户拉载柴油的数量和使用性质应当适用怎样的处罚,还需根据当地更为具体的规定进行细化,并在处罚时兼顾比例和适当等原则。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从安徽省运输道路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来看,禁止未取得相关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柴油等危险品,并面临处罚。其立法初衷是好的,旨在防止引起安全隐患、危害民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虽然法条是冰冷的,但是执法要有温度。而且据安徽省运输道路安全条例的规定,运输柴油最低要罚3万元,而对于农民来讲,年收成也不过是三四万元,这也映射了农民因犯一次小错,一年的收成便搭进去了,从这一点上讲,该罚则在制度设计上不够公允。
赵良善强调,更何况,每到秋收季节,农村田地距离加油站较远,为忙于抢收,为了效率和便捷,也是为了自用,农民往往从加油站拉一些柴油加进田地里停放的收割机,而且这一现象已成为惯例。而每一部法律的制定以及执法,唯有切合实际,才具有实用性、才能体现公正性。对此,建议对于此类案例,不妨修订地方法规,下调罚款额度或者对于违法轻微的,予以免罚。
编辑 | 薛加怡
责编 | 赵宁宁
主编 | 杨公元
监审 | 宋锦峰
来源 | 极目新闻、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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