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遇到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维权途径:

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再根据调查、检查的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责令改正、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决定。

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仲裁庭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支付令: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有权依法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可申请支付令。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温馨提醒:遇到工资问题,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合理选择救济途径,这样才能事半功倍,促进矛盾纠纷解决。

农 民 工 到 相 关 机 构 投 诉

需 准 备 哪 些 材 料

农民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需准备以下材料:

  • 本人身份证件及住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

  • 投诉材料,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具体投诉请求事项;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上岗证、工资支付凭证、考勤记录等;

  • 其他与投诉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全 国 根 治 欠 薪 线 索 反 映 平 台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决策部署,进一步畅通和拓宽欠薪维权渠道,国务院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4日正式开通“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全面接收处理农民工欠薪问题。

农民工兄弟可以通过关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微信公众号(微信号:rsbzwwx),在“人社服务”栏目中选择“根治欠薪”,登录后可随时随地提交欠薪线索,不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

目前“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已同步加载到国务院客户端、新华网以及电子社保卡等平台。

操作方式:

第二步,在菜单栏“人社服务”栏目中选择“根治欠薪”。


第三步,登录后可随时随地提交欠薪线索,不再受时间和地域限制。


PS:也可识别以下小程序,进入“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

实 操 问 答

平台欠薪线索有地区限制吗?

没有。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在提交欠薪线索上没有地区限制,劳动者对涉及本人的欠薪问题,可通过关注人社部官方微信号登录平台(也可通过国务院客户端等渠道登录),随时随地提交欠薪线索,在提交过程中在下拉菜单中勾选用工所在地具体县(区)。

平台收到线索后将自动分发至用工所在地的地市级人社部门,由该人社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处理或交相应县(区)人社部门处理。

欠薪投诉有时间限制吗?

有。对欠薪行为的查处时效,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同时,该条第二款也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欠薪线索提交后,如何处理?多久给答复?谁来联系答复办理?

具体问题由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告知。

为了进一步拓宽农民工欠薪维权利益诉求表达渠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网页版“根治欠薪进行时”专栏基础上,开发上线了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主要起到欠薪问题归集、分发、组织办理和欠薪问题分析预警等作用。

在具体欠薪问题是否立案、调查、处理(处罚)等环节,还是由有管辖权的地方人社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实施。

平台在收到线索后,将自动分发至用工所在地的地市级人社部门,由该人社部门按照管辖权限直接处理或交相应县(区)人社部门处理。

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欠薪线索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提交线索的劳动者。

图文来源:吴忠发布、山阳宣传

(转自:武汉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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