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患者赵先生8年前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公司医院住院治疗1个月。入院诊断为:1.面部挫伤;2.左侧髋骨骨折伴脱位;3.左侧小腿皮肤挫裂伤;4.左足软组织挫擦伤;5.肋骨多发骨折。入院当日进行了“左侧髋臼骨折伴脱位手法复位术、骨牵引术,左侧小腿挫裂伤清创缝合术”。入院第7天在全麻下进行“左侧髋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为:1.面部挫伤;2.左侧髋骨骨折伴脱位;3.左侧小腿皮肤挫裂伤;4.左足软组织挫擦伤;5.肋骨多发骨折;6.左侧小腿静脉血栓形成。患者出院半年内进行三次复查,未见异常。

8年后,赵先生在当地医院进行“DR”检查,检查项目为“骨盆正位”,检查所见为“左髋骨、髋臼区域内固定影,下方一螺钉似见不连。左髋关节在位,关节间隙变窄。左股骨头形态不规整,左股骨头及临近髋臼骨质密度不均匀增高。其又到市医院进行放射检查,意见为:1.左髋骨,髋臼骨折内固定术后改变;2.左股骨头坏死并左髋关节退变。

患者认为是公司医院8年前的医疗过错导致其左股骨头坏死等损害,多次到医院要求处理未果,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医院赔偿其后续治疗费25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诉讼中,法院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第一家鉴定机构以“患者受伤至今8+年,未见中途有定期随访的病历材料,且髋臼骨折及髋关节脱位亦可致股骨头坏死,故根据目前的病历资料,难易明确因果关系”为由不予受理。第二家鉴定机构以“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无法完成委托方鉴定”为由不予受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赵先生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判决驳回患者的全部诉讼请求。

患者不服,提起上诉。患者认为,上诉人多次到访被告医院要求处理,但无人接待起诉到法院,而一审法院在没确定是否是医院过错的情形下判决医院无任何责任,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简析

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根据证据规则,患者一方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行为过错、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等的认定,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需要借助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和丰富的临床经验,法官的日常生活经验亦无法进行判断,需要借助专门的医学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判断依据。故此,一审法院为查明本案涉及医疗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应患者的申请,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由于诉争相关医疗行为发生时间久远、无期间检查诊疗等鉴定材料、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等原因,选定的两家鉴定机构均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据医法汇 数据显示,未进行鉴定是患方败诉的首要原因,而且呈逐年增长的趋势。2022年患方因未进行鉴定而败诉的案件占比41.90%,比2021年增长10.91%。而2023年患方因未进行鉴定而败诉的案件占比高达56.47%,比2022年增长14.57%。由此可见,对于患者一方而言,应当提高对医疗损害鉴定程序重视程度,避免因盲目起诉而导致败诉的结果。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患方因两家鉴定机构均不予受理医疗损害鉴定,导致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以及其所主张的损害事实与医院的诊疗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此,两级法院均未支持患者诉讼请求。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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