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开在小区里需要交物业费吗?近日,深圳一起有关小区物业与幼儿园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引发关注。原告深圳某物业诉请被告幼儿园支付拖欠的一年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基金和违约金,共计5万余元,一审法院驳回了该诉求。这是怎么回事?

幼儿园“民转公”后断缴物业费被告上法庭

日前,读特新闻记者走访了涉案小区及幼儿园,该小区位于深圳南山区望海路,与海边市政公园相邻。记者观察到,幼儿园正门面向海边栈道,后门与小区内的人行道连通,但处于关闭的状态,两侧均有围墙和围栏将其与小区空间隔绝。

据一审民事判决书,称涉案幼儿园是小区规划配套幼儿园,所用房屋建筑面积为1500.87平方米,原本系民办幼儿园,后转为公立性质,2020年2月起由另一家幼儿园接管,产权归政府所有。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作出的幼儿园《房屋建筑面积测绘报告(竣工测绘)》载明,该幼儿园位于小区宗地范围内,而建筑面积分层汇总表显示幼儿园没有分摊公用面积,独立于小区。

深圳华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涉案物业公司)从小区入住之日起,按照与开发商签订的《深圳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涉案小区二期)》约定,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按照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每月支付物业管理费,住宅、幼儿园的物业管理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6元;按相应规定收取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15元,逾期需支付违约金。


幼儿园正门面向海边栈道。

“虽然前期缴纳了费用,但物业公司并未提供相应对等的服务。”涉案幼儿园时任园长涂女士对读特新闻记者表示,幼儿园交接过程平稳过渡,且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过渡期间,涂女士按幼儿园前举办单位以往的收费凭据缴纳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但是幼儿园园舍为独栋,幼儿出入和家长接送都不需要通过涉案小区,唯一经过小区的食材配送车辆,每天仅一到两次。园区改造完成后,燃气、水、电均实现独立抄表到户,其余服务范围如安保消防、清洁绿化等相关费用也均由财政资金拨付给提供了相应服务的各企业。

涂女士告诉记者,她接管涉案幼儿园后,曾两次以该幼儿园法人身份向物业公司提交了减免物业管理费用的书面申请,协商按照实际的服务内容支付相应费用。物业公司未予以书面回复,并拒绝了涂女士提出的缴费方案,要求幼儿园按原来的标准支付费用,双方协商未果。所以自2021年6月起,该幼儿园未再向物业公司缴纳费用。

2022年7月,物业公司将幼儿园告上了法庭,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原告物业公司诉请被告幼儿园向其支付2021年6月至2022年5月期间拖欠的物业管理费46827.6元及违约金4565.7元;专项维修资金2701.2元及违约金263.4元,合计54357.9元。


幼儿园后门与小区内的人行道连通。

幼儿园以依法无需缴纳、物业未提供服务为由断缴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物业公司提交了涉案小区清洁承包合同、共有资金—业务收支情况明细表等材料,以证明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并主张幼儿园位于小区红线范围,不可避免地享受到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带来的便利及好处,理应缴纳物业管理费。

涉案幼儿园向法院提交了幼儿园排污排水、安全改造施工合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等相应凭证,以证明幼儿园安保消防、园林绿化、维修维缮、清洁卫生、外墙翻新、围墙加高、设备更换等均由财政拨付资金,由幼儿园与各企业签订相应合同,由各企业提供服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学前教育条例》(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第52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提供物业服务项目收取幼儿园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并未向幼儿园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幼儿园不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此外,涉案幼儿园转为公立幼儿园后转变为事业单位,资金来源于财政资助,过渡期间虽缴纳过2020年2月至2021年5月之间的物业管理费用、专项维修资金,但在事业单位年度审计时被查出该笔费用无缴纳依据,不应缴纳,故自2021年6月起未再向物业公司支付相应费用。

法院:物业公司要求幼儿园缴费的诉求缺乏依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物业公司诉请幼儿园支付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及其违约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2022年11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公司的上诉内容,本案争议焦点是幼儿园是否应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维修基金。

根据《深圳市学前教育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97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学前教育机构缴纳的燃气、水、电和物业管理费等执行中小学校缴费标准。深圳市南山区教育局向被告幼儿园作出的关于南山区幼儿园物业费缴纳问题的复函证明,目前深圳市南山区中小学校基本无需缴纳物业管理费。

其次,该幼儿园为公办幼儿园,不具有营利性,系小区配套设施,不同于小区住宅物业,且幼儿园园内无需物业公司提供清洁、安保和绿化等物业服务。物业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幼儿园全面提供了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因而物业公司要求幼儿园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物业服务费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缺乏依据。

至于专项维修资金,幼儿园的场地相对独立,物业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幼儿园的维修需要动用小区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维修资金的诉讼请求也缺乏依据。2024年5月,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法院的判决结果,涂女士对读特新闻记者表示,“我们并非主张公办幼儿园不需要交物业服务费,而是认为应该根据实际的服务情况,把费用交给真正提供服务的一方。”

读特新闻记者向物业公司方面询问此案的有关情况以及对此最终判决的看法,其工作人员对记者回复称,不太了解案件详情,公司总部表示该案此前交由专人办理,暂不对此做相关回应。

读特新闻记者 陈晓玲 文/图

(来源:读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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