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提供身份证信息
协助办理手机卡、银行卡
就能轻松赚取上万收入
这样的“美差”真的靠谱吗?
近期,思明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
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
一男子为牟取非法利益
将自己的银行账户提供给犯罪分子
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
案情
轻信路边小广告 陷入“帮信”陷阱
2024年2月,负债累累的梁某被一则“日结,一日600元”的路边小广告所吸引。联系上对方后,梁某得知所谓的“工作”是用自己的身份注册一家公司并交出控制权。不过,工资变成了每日200元,但是事成之后还有8000元的报酬。
在金钱的诱惑下,梁某将自己的手机号以及身份证信息提供给了对方,并按照要求办理了2张新的手机卡并交出。
此时,他已发觉事有蹊跷,可利益当前,他选择了沉默并继续配合。
他不仅将自己的身份信息用于变更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多次配合进行人脸识别和身份证拍照。之后,梁某又在对方的指示下开设了两个对公银行账户。
在完成所有手续后,梁某如愿“轻松”获利一万余元,之后转手就将这些钱用于偿还债务以及个人消费。
上游犯罪案例
低价网购空调,遭遇“电诈”骗局
2024 年3月,上游犯罪受害者吴某为公司在电商平台采购空调。因店家称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跨平台交易,吴某便添加其微信并被拉入微信群。卖家向吴某展示了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开户证明,而客服朋友圈也充斥着大量家电订货与发货的信息,这进一步增强了吴某的信任。于是,她转账一万余元给对方,而对方提供的对公银行账户,正是前文中梁某所开设的。
转账后,卖家称已发货,但当吴某索要快递单号时,对方却表示:“清明节期间仓库无人上班,之后才能提供单号。”之后吴某又购买了一台冰箱并转账700余元,当她再次索要单号时,卖家不再回复。吴某前往公司注册地址查看,发现人去楼空,这才察觉被骗,于是向警方报警。梁某很快就落网了。
办理情况
承办检察官指出,梁某在明知他人可能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协助将公司转移至自己名下,还配合办理了公司银行账户并交由他人使用。
通过查询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检察官发现梁某所办银行卡单向流入资金总额达72万余元,其中属于信息网络诈骗的资金已超过3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鉴于梁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同时考量全案的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对梁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意见书,由公安机关依法对梁某给予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莫要被看似诱人的高额报酬所迷惑,路边小广告背后往往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任何协助办理手机卡、银行卡或提供身份信息用于不明用途的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红线。同时,在网络购物时也要小心谨慎,避免陷入诈骗陷阱。
在面对各种“轻松赚钱”的机会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仔细甄别其合法性与真实性。合法合规地获取收入才是正道,切莫因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