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近期,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销售“死因不明牲畜”案
2020年至2022年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马某某(另案)销售死牛4头,销售金额为18100元。经大理州农业农村局认定,谢某某销售给马某某的4头死牛,为死因不明动物,其产品食用后存在引发严重食源性疾病的风险,应作无害化处理。
巍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销售死因不明牲畜,其肉类及制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同时被告人谢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销售死因不明的牲畜,危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谢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支付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人民币8000元,罚金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4800元,予以没收。
食品安全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养殖户发现牲畜出现疾病,乃至无故死亡的时候,不能因“小益”失“大义”,应依照管理法规及时报告检疫,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市场上销售的生肉必须经过检验合格方能进行销售。严守食品安全“红线”,食品行业从业者务必要合法、合规,坚持诚信经营,切勿因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落实监管举措,畅通举报渠道;消费者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从正规渠道购买生鲜物资,切勿贪小便宜失大健康。
来源:巍山县法院
编辑:陈琳玲
值周:张辉 胡亚玲
主编:李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