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黄某系银川市某小区4楼和5楼的住户,黄某将其原有用于放置空调外机位的面积包进阳台内使用,且未经王某同意,在距离王某房屋卧室飘窗顶部不足3米的距离处安装一台空调外机。该空调外机在运行时产生的噪音、热风及灰尘,对王某正常休息和生活有较大影响,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拆除该外机。


图源网络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根据《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范》5.8.4.2条规定:“空调器的室外机组应尽可能地远离相邻方的门窗和绿色植物,与对方门窗距离不得小于下述值:a.空调器额定制冷量不大于4.5KW的为3m;b.空调器额定制冷量大于4.5KW的为4m”,黄某安装的空调外机距离王某房屋卧室飘窗顶部不足3米,且未安装在空调预留机位上,违反了行业安装规范,应予拆除。经法院实地勘查,并为黄某释法说理,黄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侵犯了王某的相邻权,故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黄某在限定期限内移除其安装的空调外机。

法官说法

这起案件是相邻住户因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共有权而引发的邻里纠纷。虽然安装空调一方对自己房屋的外墙享有占有、使用等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既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损害其他住户的合法权益,还不得超出相邻关系容忍义务的范围。因此,居民在装修房屋、安装电器时,应注意避免对邻居的生活产生影响,以免造成侵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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