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举行
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12月7日,第十九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举行。“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程晓璐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参加研讨。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作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原庭长高贵君、国家法官学院原党委书记黄永维、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王亚林作点评、与谈。
张建伟认为,解决辩审冲突有以下几条路径:第一,根本问题在于要进一步强化对被告人及辩护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从根本上消除辩审冲突的根源;第二,重塑司法精神;第三,要重视辩审协同关系的价值;第四,要倡导同侪尊重原则;第五,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都是高尚职业者,要满足社会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角色的正义期待,法官和律师都应当树立精英意识和专业精神。
朱勇辉从辩护角度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一是找准定位,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基础;二是相互尊重,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前提;三是加强自律,规范行使辩护权利,是良性辩审关系的驱动力;四是提升辩护能力,当好法官审案助手,是良性辩审关系的内核;五是完善监督机制,让辩审冲突有解决的出口,使冲突解决走向规范化,是良性辩审关系的保障。
毛洪涛结合办案实践,提出影响辩审关系的几个实务问题及相应的解决建议。良性的辩审关系关涉着庭审实质化的进程以及司法公信力的维护,也关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消解辩审冲突既要从立法层面予以规制,也有赖司法实践中法官与律师的积极沟通与共同努力。
杨矿生认为,解决辩审冲突,使辩审关系回归理性,需要采取综合措施,但立法的修改完善则是根本之举。在刑诉法修改之机,要对发生辩审冲突有关的问题及相关联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对这些法条作出进一步明确性规定,严格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彰显辩方诉讼权利,并对有关违反规定的诉讼行为作出无效认定的制裁性规定。
许兰亭认为,其一,应当从法典高度赋予被追诉人管辖异议权,并参照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规定,明确法院驳回管辖异议后,被告人可以上诉。其二,应当规范指定管辖的适用,要求法院说明指定管辖的具体理由,促进指定管辖过程的诉讼化。
程晓璐认为,辩审冲突实际上体现了律师权利的觉醒,具有秩序再造功能。她期待未来能形成一个控辩审三方都重视程序正义的新秩序,并热切盼望这一天能够早日到来。
高贵君就辩审关系提出三点建议:第一,推动立法,对刑诉法相关问题进行修改;第二,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去行政化、去地方化,让法官能够真正独立审判,实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目标;第三,法官和律师都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修养和素质,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共同构建良好的法律共同体和法治环境。
钱列阳建议完善独立审判规则,用“程序正义”的健全制度帮助法官减轻作出无罪判决的困难。保护法官独立自主裁判的空间、维护审判正义的真正实现。
王兆峰建议,取消向原生效裁决法院申诉的规定,直接规定向上级法院申诉;细化申诉反馈机制,有条件推行申诉听证制度;增强申诉审查结果说理性;建立科学的申诉纠错奖惩机制,激发办案人员纠错积极性。
毛立新建议,首先,法院和法官在决定相关程序性事项前,应当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能单方面直接决定。其次,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相关程序性事项的决定不服时,应全面允许复议一次,由法院其他部门或者院长作出复议决定。再次,对于利害攸关的特别重大程序性事项的决定,例如是否改变管辖、是否排除非法证据等,应建立“审中之审”的上诉机制,允许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上级法院单独提起上诉。
赵运恒认为,司法的最终目标是查明事实真相,取得公正的裁决。为实现目标,律师要尊重审判权,遇到冲突时灵活应对,处理好刚与柔的关系。刚性的内容是辩审双方都必须坚持的原则性事项,比如对争议事实的关键证据一证一质,不论证人是否出庭法官都应当尽到通知义务以及依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调查程序等。柔性的内容是双方可以灵活磋商的事项,比如有些证人由于恐惧害怕等原因不愿意出庭,可以协商庭外核证。
赵春雨建议,应当以理念和规范双管齐下的方式,推动良性二审程序辩审关系的构建。一方面牢固树立“听审”和“及时”的司法理念,另一方面细化法律规范和管理规范,增强刚性约束,限缩自由裁量。具体而言,第一,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就“不影响定罪量刑”书面说明理由;第二,明确规定二审法院对开庭审理申请的答复期限以及对不开庭审理决定的异议程序;第三,明确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的特殊情形;第四,明确规定二审法官听取律师意见,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律师签字确认附卷。
王亚林表示,解决辩审冲突需要顺应潮流、良法善治;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希望刑诉法的修订利于解决辩审冲突。
黄永维表示,要反思刑事诉讼法哪些规定未能落实、不能落实的原因,从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刚性的、可操作性强的修法建议。第一,律师永远是刑事诉讼进步的先锋队,解决辩审冲突、庭审实质化等问题必须依赖律师的力量;第二,修改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
樊崇义就辩审关系谈了四点看法:第一,分析辩审关系要注意三个关键点:它是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控辩审都是平等的主体;诉讼的价值和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第二,辩审冲突的出现,法官和律师都有责任,但在世界观和方法论上,双方都要意识到辩护制度是一项进步的制度,一项体现“科学、民主、文明”的制度。历史演进的定律是不可逆转的。第三,解决辩审冲突的核心是建立以证据为核心的辩护体系与审判体系,有了统一的体系和标准,矛盾自然会解决。第四,解决辩审冲突的关键是互相尊重,双方是平等的主体,法官要特别尊重律师,律师也要服从法官的指挥。他呼吁大家利用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法的契机,突破难点,守正创新,努力实现中国司法现代化的目标。(蒋安杰)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