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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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外卖行业的迅速发展,外卖骑手在送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那么,外卖骑手造成他人损害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担责吗?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陈某林诉张某兴、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明确:

1.外卖骑手接受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劳动管理的,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根据用工实际和劳动管理程度进行综合认定,外卖骑手接送外卖订单的行为属于履行职务行为。

2.外卖骑手在履行职务行为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平台企业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经营业务有较强的控制程度、平台企业主要收入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经营业务密不可分等,平台企业对平台用工合作企业配送业务和配送人员(骑手)具有管理责任。关于平台企业的责任承担,平台企业与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另有更有利于受害人受偿的约定的,依照双方约定处理。

3.外卖骑手的相关商业保险具有责任保险属性,受害人在侵权责任纠纷中直接向保险人主张赔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

首先,被告某信息公司与被告某物流公司之间系属于有别于传统的特许经营法律关系。就本案而言,配送活动是整体外卖订餐的一个环节。被告某信息公司授权被告某物流公司参与外卖订餐活动并有权使用“饿了么”“蜂鸟配送”等商标、服务标记等标识性的人格要素。与此同时,被告某信息公司要求骑手的头盔、工服、腰包、餐箱等必须印有“饿了么”“蜂鸟配送”等归属于外卖平台的统一标识,该公司对配送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评估,有权要求更换不符合该公司评估要求的配送公司的骑手。同时,“饿了么”平台有统一的客服和投诉电话,被告某信息公司可以对所有因配送餐饮的质量和配送人员的服务行为产生的投诉进行处理,也可以监测骑手的配送路线和行程并保存相关数据。因此,被告某信息公司对于配送业务及骑手具有一定的监督、管理和控制等权利。

其次,被告某信息公司作为平台从配送公司及骑手的配送活动中获取收益。外卖订餐存在着商家的餐费和配送费,该配送费由平台统一收取并在抽取一定提成之后结算给配送公司,平台不仅可以从收取的提成中获益,还能因先行保管配送费而获得该笔费用的孳息收益。

再次,根据相关蜂鸟配送合作协议等协议约定,被告某信息公司对于配送业务的特许经营行为给予了相当高的重视并预见了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并约定了配送公司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平台有权先行垫付并向配送公司追偿。该约定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结果,目的就是为了保障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第三方可以获得充分的保障和及时的救济,并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据此,由于事发时被告张某兴系履行被告某物流公司的职务行为,被告某物流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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