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在深圳上班的罗先生向奥一新闻反映称,其家人在北京一小区租住,今年因小区进行综合整治,租住房屋窗户外的防护栏被拆,后来三岁半女儿从窗户口坠下并当场死亡。其认为,此前施工方未作风险防范告知、未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对小孩高坠一事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施工单位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复奥一新闻称,依据《住宅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筑凸出外墙立面的防盗栏应当拆除。经前期现场公示、居民微信群告知且上门征得住户同意后,施工单位完成防盗栏的拆除。事发之后,包括施工单位在内的各单位认真排查,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配合完成相关调查工作。
坠亡小孩生前照片。受访者供图
家属称施工方未曾告知拆除日期,未作风险提醒和风险防范
罗先生介绍,自己两年前从北京来到深圳上班,家人则租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农科院小区一楼栋22层,住在此处已经有七八年,今年以来小区由相关部门出资进行综合整治。
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发布的公告显示,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关村南大街12号院高1、高2、高3、高4号楼综合整治项目招标人为中国农业科学院。
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招标详细信息。图源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工程的建设规模为改造老旧小区住宅59061平方米,预计投资额2679(万元),工程招标范围为“改造屋面防水及保温层;改造楼内电气系统,更换楼体外门(含对讲机)及设备间外门,粉刷楼内公共区域及楼体外墙,规整空调室外机;改造供水、污水、供电、供热管线及设施设备;改造小区道路及绿化”。该工程由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为24300034.26元。
中标结果公告。图源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罗先生表示,搬进去住之前,房东在房间窗户外就装有防护栏。今年为便于外墙改造,施工组入户统计有意愿拆除防护栏的住户,房东同意拆除,但其因为家中有小孩并不想拆,未曾同意拆除防护栏。
其表示,后续施工单位没有向小区住户告知拆除日期等具体信息,也未曾进行风险提醒和采取任何风险防范措施,“事发后,我们联系住建部门再跟施工单位核实才知道拆除防护栏的具体时间。”
根据罗先生提供的住户消息群聊天记录截图,7月12日,施工组工作人员在群里说明外墙施工工序时提及“防护栏拆除后恢复”;10月14日,妻子范女士向该工作人员询问道:“旧的防护栏拆掉后,可以安装新的了吗?”不过一直未得到施工组回复。
小区住户群聊天记录显示,施工组工作人员提及“防护栏拆除后恢复”。
事发一周前,范女士向施工组询问恢复安装防护栏的时间。
罗先生告诉奥一新闻记者,10月21日上午11点40分至50分,三岁半女儿从22层窗户口坠下,送到医院抢救的时候已经没有生命体征,“就是从被拆除防护栏的那个窗户口坠楼的。”
事发后,罗先生一家找到施工单位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建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并反映情况。“施工单位的法务说他们一点责任都没有,农科院则是一直不表态,让施工单位来跟家属沟通。更让我们气愤的是,21日事发后,22日立马继续施工了,没有间断过。”
吊篮下方为小孩坠落位置。受访者供图
罗先生表示,其不否认监护人肯定有责任,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作告知、未尽防范义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这属于特定施工期间、特定施工工程中出现的施工现场高坠事件。”
施工单位回应:配合完成相关调查工作,争取妥善解决相关事宜
针对相关反映,奥一新闻记者发函联系建设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和施工单位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回复表示,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关村南大街12号院高1、高2、高3、高4号楼综合整治项目在依法依规取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后开工建设,在住建委、城管等相关部门监督指导下,施工单位认真做好施工过程管理。依据《住宅设计规范》《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管理规定》,高层建筑凸出外墙立面的防盗栏应当拆除。经前期现场公示、居民微信群告知且上门征得该住户同意后,施工单位于2024年10月8日完成防盗栏的拆除。10月13日,该住户外墙施工完成,此后该位置再未施工。10月21日,施工单位从民警口中得知,有小孩于21日中午坠楼。
其还表示,之后包括施工单位在内的各单位认真排查,并向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汇报,配合完成相关调查工作。同时,施工单位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多次与家属进行沟通,安抚家属情绪,引导其合理合法表达诉求,争取妥善解决相关事宜。
律师意见:关键在于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广东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博恩表示,关键在于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中是否履行了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律原则适用于施工单位是否对拆除防护栏的安全风险进行了充分告知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施工过程中,因未提前告知拆除日期,导致罗先生家庭未能在事件发生前针对拆除行为进行防范,如果施工单位未能证明其已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设置明显标志,则其可能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项目建设过程中应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及公众参与。从事实来看,作为项目招标人,中国农业科学院有责任确保项目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进行,包括监督施工单位的行为。不充分的公众参与或管理监督不足可能导致责任承担。若未能妥善管理和监督施工公司,特别是在涉及拆除防护装置的环节上,应视为管理过失而加以审查和判定其责任。
郑博恩认为,本案涉及施工单位在拆除防护栏后未及时恢复或未告知恢复计划,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现行有效,其应对因未恢复或未明确告知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施工组曾在群消息中提及拆除护栏后恢复,但当事人在事发后未接到明确的恢复通知,此为责任审查的一个重要环节。若能证明拆除行为得到充分授权并有合适的恢复计划应减少其责任风险。
而从监护责任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对自然人人格权诸如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保护提出了基本原则,尽管本案主要探讨外部责任,但罗先生家庭是否尽到对孩子的看护责任亦会涉及。一方面应考虑到未拆除防护栏后的家庭安全措施是否不足,另一方面是否完全依赖施工方安全通知而未作额外防范,均对责任评定构成影响。若家长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看护义务,亦需要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但这不影响施工单位和管理方的主要责任。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詹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