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正义如同冬日里的一团火,温暖这个繁杂的社会
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派生性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
毒树(非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是有毒的(作为非法证据不能使用),那毒树上结的果子(由非法证据所派生的合法证据)到底能不能用呢?让我们好好来探讨探讨。
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毒树),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称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而对于从非法证据所派生的合法证据(毒树之果),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那到底能不能使用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
探讨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从下面两个问题说起:
1.毒树适用于那些情形呢?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如果公安机关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或者采用严重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的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到难以忍受的痛苦而做出的违背意愿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或者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收集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的供述及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采用暴力、威胁及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物证、书证:
收集的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应当予以排除。
2.毒树之果能不能吃呢?
对于毒树之果,到底能不能吃,目前在法学上存在不同认识,但是以下几种情况,则很有可能不会被排除,被合法采纳。
必然发现:
对于一份通过非法证据所派生的证据,如果公诉人可以证明,即使没有非法手段,也能必然发现或找到相同的证据,那么这种证据就不属于毒树之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违法被消除:
如果一份由非法证据所派生的证据被公诉人证明,他们在非法取证后,又通过其他的合法手段,重新获得了同样的证据,而且这种方式与非法取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这种证据也就不属于毒树之果,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独立来源:
如果一份由非法证据所派生的证据被公诉人证明,他们在非法取证前后,已通过其他独立来源知道了相同的证据,而且这种来源与非法取证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这种证据就不属于毒树之果,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了。
“毒树之果”到底能不能吃?
对于毒树之果能不能吃,目前司法尚无定论,但是属于必然发现的证据、违法被消除后再次获得的证据、另有独立来源的证据,肯定是能够被采纳的了。下次有人问你,毒树之果能不能吃,如果遇到了这三种情况,你就可以很明确的告诉他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