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接群众举报,耒阳市应急管理局联合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及辖区派出所在竹市村9组一民宅查获一处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窝点。


在现场,执法人员查扣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共计1385余件,目前,该案已移送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查处。

下一步,市应急管理局将严格按照《耒阳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打非治违”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大宣传力度,持续开展烟花爆竹集中排查整治行动,从严查处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确保我市岁末年初烟花爆竹领域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法律法规

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以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生产、销售、储存以烟火药或者黑火药为原料的烟花爆竹(包括成品、半成品、引线等),其中烟火药或者黑火药的数量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或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及相关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来源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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