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公安厅

通报10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例

详情如下

案例一: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蒋某、马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9年至2020年间,蒋某、马某在文山市古木镇小横塘村石灰岩矿区采矿过程中,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采取爆破方式,使用挖掘机、装载机等实施采矿。经鉴定,蒋某、马某造成81.76亩耕地种植条件破坏,文山市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文山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文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理,文山市人民法院判决蒋某、马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昭通市巧家县付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3月起,付某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巧家县大寨镇小田村瓦房社架设碎石机等设备加工并堆放砂石料。经鉴定,付某违法占地造成21.91亩耕地种植条件破坏。2022年4月27日,巧家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巧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理,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决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付某在六个月内将其破坏的农用地恢复原状。

案例三: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罗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9月,在景谷县民乐镇翁孔河南岸,景谷县某公司在未取得相关用地手续审批的情况下与当地村民签订租地协议开采砂石,并修建生产生活区、洗砂厂、破碎站及堆放砂石。经鉴定,该公司压占土地总面积12.32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11.49亩、一般耕地0.11亩、其他土地0.72亩),并造成种植条件破坏。2023年10月10日,景谷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景谷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景谷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理,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决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并责令罗某在规定时间内恢复种植条件。

案例四: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6年以来,丽江市玉龙县某公司在黑岩脚开采石料,违法占用11.85亩耕地,并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难以恢复的严重毁坏。2023年1月31日,玉龙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玉龙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玉龙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理,玉龙县人民法院判决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单位罚金6万元、个人罚金4万元。

案例五:昆明市安宁市陈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2年8月至2023年1月,陈某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使用机械设备擅自在安宁市凤仪村委会小后冲村农场内采砂。经鉴定,陈某违法占用23.19亩耕地,并对耕地种植条件造成严重毁坏。2023年1月10日,安宁市自然资源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安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理,安宁市人民法院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六: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9年至2020年,徐某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租赁的土地上开挖鱼塘、堆放砂石。经鉴定,徐某造成10.47亩耕地种植条件破坏。2022年3月3日,景东县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景东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理,景东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七:昭通市巧家县单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0年9月,单某在未办理相关用地手续情况下,擅自在巧家县玉屏街道大坪社区大坪四组修建加工厂,并堆放砂石。经鉴定,单某造成6.34亩永久基本农田、4.54亩一般耕地损毁。2022年4月,巧家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巧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巧家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理,巧家县人民法院判决单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单某将其破坏的土地恢复原状。

案例八:曲靖市麒麟区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2年底,曲靖市麒麟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已处罚复耕后的耕地上,重新开挖建设大门、门卫室、沥青道路及篮球场等附属设施。经鉴定,该公司造成14.18亩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4年5月28日,麒麟区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麒麟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终结,现已移送麒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九:楚雄彝族自治州禄丰市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2年以来,禄丰市某公司未经批准,在禄丰市仁兴镇非法占用耕地建选矿厂、尾矿库、水坝等。经鉴定,该公司共非法占用耕地31.88亩,并造成被占耕地严重毁坏。2024年3月8日,禄丰市自然资源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禄丰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现已移送禄丰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例十:临沧市云县某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3年,云县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云县爱华镇勐勐村委会小勐勐组占用耕地建设建(构)筑物,经鉴定,建设占地面积17.48亩,涉及农用地11.62亩(其中耕地11.46亩、林地0.16亩),并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2023年7月21日,云县自然资源局立案调查后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云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现已移送云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审批后使用土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公安部门,持续加强联动,形成强大合力,有案必查,共同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绝不姑息。

来源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吕世成

主编 严云

终审 编委 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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