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杨璐
减少重复录入、回应企业呼声、完善信息公示事项、强化诚信激励……日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最新修订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公示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建立了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为平台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2017年11月,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涉企信息归集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19年12月第一次修订,有效期5年。此次最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分为总则、涉企信息归集与公示、公示期限与信用修复、涉企信息共享与应用、涉企信息管理与异议、责任追究、附则等7个章节35条内容。
《管理办法》减少重复录入,推进信息互联共享。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相关政府部门运用公示系统公示涉企信息的路径,实践中有的地方要求基层向多个平台分别录入信息,造成重复采集。为此,《管理办法》明确许可、处罚、“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平台共享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既满足政府部门履行公示义务的要求,又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不少企业反映,原管理办法对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期限设定较长,没有具体修复标准,且缺少对“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负面信息修复的规定,影响企业重塑信用。《管理办法》回应企业呼声,构建信用修复路径,将基础期公示期缩短至3个月,同时增加抽查检查结果信用修复规定、与省信用平台协同修复规定,助力企业信用重塑,激发企业市场活力。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处罚信息、“双随机、一公开”等抽查检查结果相关负面信息、不实承诺信息公示期限最短为3个月,最长为3年。其中,涉及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和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重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最短公示期1年。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最长公示期届满后,相关信息自动停止公示,但是依照法律法规被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超过3年的,公示期限按照实际限制期限执行。
同时,《管理办法》衔接公司法关于出资(认购)、股权(股份)变更等信息公示的规定,明确公司相关事项需在公示系统进行公示,保障公司制度运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强化诚信激励,扩展信息公示内容,《管理办法》增加了“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和“信用承诺及履行情况信息”两项内容,更好地发挥信息公示对企业的正向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守信践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