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债务形成时、法院立案前转移财产构成拒执罪吗?

「法律解答」

先给结论:踩缝纫机的时间很可能会提前。

两高联合颁布了拒执罪新司法解释,明确了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之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被查证属实可以构成拒执罪。据此,有很多债务人为了防止自己被追究刑事责任,果断的把转移财产的时间提前到债务形成之时,那么这样的做法有用吗?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法释〔2024〕13号)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笔者在《》一文中已予以解答。为了更好的让读者理解,再做一点扩充和解释说明。

答案是基本没用,而且更容易把自己坑进去。

倘若债务形成之时便转移财产,可能构成其他犯罪。

譬如张三向李四借钱,借到手之后立即实施转移财产的行为,或用于赌博挥霍。此时,张三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即非法占有的目的,若其虚构借钱的目的,张三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拒执罪重还是诈骗罪重,不妨自己掂量一下,千万不要想不开。

倘若在对方诉讼前转移财产,鉴于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具有持续性、延续性的特征,此时也可以认定为拒执罪。

杨某荣、颜某英、姜某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3-05-1-301-001)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但对于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争议。应当认为,只要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概言之,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延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属于执行阶段中 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通常应当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时起算。但是,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前,为逃避执行, 通过“假离婚”等方式转移、隐匿财产并持续至执行阶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亦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在杨某案中,杨某便是在债务形成时转移、隐匿财产的典型。

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杨某荣委托他人邀请郑某宏为杨某荣、颜某英夫妻拆除位于衢州市衢江区××镇李某村的养殖用房,在工作过程中郑某宏摔伤,之后在医院治疗。2015年2月期间,杨某荣、颜某英见郑某宏伤势严重需大额医药费,发现郑某宏家人在打探自己位于衢州市衢江区××镇房产的消息,为了避免该房产在之后的民事诉讼中被法院拍卖执行,杨某荣、颜某英多次找到朋友被告人姜某富,劝说姜帮忙,欲将涉案房产抵押给姜某富。

而裁判要旨以及《解释》中并没有将债务形成之时明文纳入打击范围,理由在于债权人可能会借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效果而不当的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因此,《解释》的颁布并不意味着改变了原有的裁判规则。

据此,债务人不能简单的将拒执罪理解为即成犯——说得通俗点转移行为就只有一次,而是具有持续性、延续性的特征,持续对司法秩序以及债权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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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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