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边是“假一赔十”,一边却是“知假买假”,面对这种情况,法院会站哪一方呢?最近,葡萄酒行业上演了一起相关案例,一名职业打假人购买了假冒奔富之后,上告法院要求“十倍赔偿”,虽然证据确凿,但法官依旧驳回了该诉求。

2024年3月12日,王某在一家店铺花费4794元购买了6瓶2020奔富BIN389干红葡萄酒,王某声称当他将酒带回去后,朋友告知所购葡萄酒可能不是原装出品。为了证实朋友的说法,原告将葡萄酒向带去专卖店进行咨询鉴定,其工作人员告知所购产品均非原装正品。

随后,王某以出售假冒伪劣商品为由将经营店诉至法院,要求经营店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47,940元。但经营店对此并不认可,并辩称王某购买的葡萄酒并非来自他们店内,因为他们并未采购过2020年份的奔富BIN389


经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现,在王某将这家经营店告上法庭之前,曾以涉案商品的标签有瑕疵,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被告未提供案涉产品的检验检疫及报关证明,要求被告退一赔十索赔未果随后才诉至法院

此外,王某曾在北京、深圳、上海等地多次购买茶叶、酒类等食品类产品,并以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惩罚性赔偿

由于王某手中有支付凭证、产品照片、短信发送记录、视频、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法院并不支持被告公司观点,认为王某与之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而对于涉案产品,法院指出王某除了标签瑕疵外,并未拿出涉案产品存在实质上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的实质证据。被告的商家对于涉案葡萄酒同样无法提供相关进口检验及报关材料。

基于上述信息,法院支持王某的退款诉求,但对于王某十倍赔偿的要求,法院却予以了驳回。法院认为,王某在购买本次涉案葡萄酒前曾就相关产品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且原告已在全国多地购买各类商品并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在已经对该商品存疑的情况下,仍坚持购买,应视为即便其认为该商品标签存在瑕疵,其也予认同与接受。

种种行为之下,王某要求被告赔偿十倍价款,依据不足。


当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执法时,假如进口葡萄酒拿不出相关的检验检疫及报关证明,会被认定为来源不明的产品而被处罚,但显然法院认为经营者的处罚与打假人的获利并不存在直接关系

在以往的案件中,打假人即便买到了假酒,并且大费周章证明自己买的酒就是假酒,最终也没获得十倍赔偿的案例比比皆是

大概六年前也曾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例。时间回溯至2018年,一名职业打假人带着公证员花费5.7万元购买10箱茅台并封存,后在公证员见证下,又请贵州茅台的打假员对这些茅台酒逐瓶进行鉴定,结论为“不是我们公司生产的”。随即,打假人以假冒产品为由将销售者诉至法院,要求退赔购物款并10倍赔偿57万元。但依然被法院驳回。

法院驳回的理由,是打假人提前找到公证处办理保全证据的公证,后又协同公证人员去购买茅台酒的过程,及其另有数10起购买商品后索赔案件的情形,不认可其购买涉案茅台酒是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主张


在互联网随意检索了一番,还会发现不少类似打假人买到“真的”假货,赔偿诉求仍被驳回的案例,除了酒,还有打假人购买假减肥药、茶叶、零食等案例。 那么,为何这一招已经被各地执法机关证明无效,但都2024年了,仍有打假人在跃跃欲试呢?

这还要从部分职业打假人的操作流程说起,打假人在市面上寻找的“猎物”,必定都是多多少少存在法律瑕疵的商品,打假人在向当地市场监管局举报后,往往会与经营者联系并要求“私了”

由于有些商家对自己销售有问题的产品本就“心知肚明”,为避免事态升级,便选择“出钱消灾”。还有一部分不小心销售了问题商品的商家出于不懂法、或者怕麻烦,也会付钱了事。如此一来,职业打假人就有了获利的机会。

各位葡萄酒商家也要尽量引以为戒,在销售产品时注意保质期、中文背标、进货来源等问题,俗话说身正不怕影子斜,只有这样,才不会被拖入泥潭当中。

文中封面图片源自iStock

LOOKVIN ARTIC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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