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己的审美和需求进行装修,

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

本无可厚非。

但如果在装修时不顾公共安全,

对原房屋结构“大改特改”,

甚至私拆承重墙,

则有可能带来一系列负面后果……

日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赵某作为甲方客户,与乙方某工作室签订《空间设计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为甲方就上海市某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提供设计服务,总价为5万元。季某作为乙方签字人,表示案涉合同相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不久,赵某分两次向季某付清全款。

然而在施工过程中,案涉房屋因拆改承重墙被主管部门罚款1万元。而后,季某出具了新的设计方案。赵某按房屋主管部门要求,对案涉房屋进行结构恢复,花费了1.6万元,在修复后还进行了专项检测,又花费了7千元。

虽然房子装修完毕了,但这一趟折腾下来,不仅钱多花了,而且工期也比预计延长了,赵某心中不悦,遂将季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季某返还设计费2.5万元,支付因设计方案不当造成的损失费3万余元。

赵某认为,季某作为专业人员,理应根据房屋现实状况给出合理可行的方案,并向客户说明其方案的可行性及安全性。然而,在设计方案执行过程中,案涉房屋被主管部门认定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季某未尽到相应义务,导致客户被处罚并产生其他损失,房屋装修完成延期4个月。

季某辩称,不同意赵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合同约定,季某仅负责提供设计服务,季某按时交付设计方案,按约完成了所有合同义务。赵某主导了案涉房屋承重墙拆除事宜,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是否继续敲墙施工承担责任。季某按时履行合同义务,装修延期并非季某所致。同时,季某向人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赵某支付图纸修改设计费1.5万元及墙体复原结构图设计费2万元。


图片源自网络

人民法院裁判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赵某与季某在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就装修事宜通过微信沟通时,沟通情况显示,双方对于设计方案中需要拆改房屋承重墙都是明知的,还针对如何通过不被物业、邻居发现的方式进行施工进行磋商。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存在以下争议焦点:第一,拆改承重墙导致赵某产生的各项损失如何承担;第二,季某是否应当向赵某返还服务费用;第三,赵某是否需要向季某支付重新设计费用。

针对争议焦点一,季某作为专业设计师,就涉案工程理应具备更高的注意义务,其提供的设计图纸上载有将部分承重结构拆改的信息,即便具体拆改行为并非由其主导实施,但对赵某损害的发生,季某仍应承担相应责任。再者,从在案证据来看,赵某对季某交付的设计图纸上需拆改承重墙应是明知的,但其并未及时阻止拆改行为,故赵某亦存在过错。因此,双方对相应损失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关于赵某主张的损失,根据损失来源、金额及双方过错程度,结合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人民法院酌定由季某赔偿赵某1.5万元。

针对争议焦点二,季某向赵某交付合格的设计成果是其主要合同义务,季某交付的设计图纸载有拆改房屋承重墙的信息,并且在后续施工过程中,面对物业的多次检查督促,季某仍与赵某商讨规避检查的方式。季某明知自己提交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施工要求却不进行主动修改,而试图逃避检查,故季某在案涉合同的履行上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合案涉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人民法院酌定季某向赵某返还服务费1万元。

针对争议焦点三,在拆改承重墙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后,对房屋设计图纸进行修改等后续行为系季某在合同履行出现瑕疵后采取的补救措施,属于季某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因此对季某提出的反诉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案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没有上诉。

法官说法


姚铭潮

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三级法官

承重墙被称为建筑的“生命墙”,它不仅承载着建筑质量,更承载着生命重量。

然而,近年来,因拆改承重墙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可见仍然有一些居民抱着侥幸心理,为了自己居住环境的实用、方便、美观而不顾公共安全。

法官提醒,希望各位民众以本案为鉴,切勿为了“小家”的美观实用,危害“大家”的安全。

一、私自拆改承重墙后果严重

私自拆改承重墙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轻则导致建筑物结构整体性被破坏,加速房屋老化;重则导致安全事故,危及他人及公共安全,甚至酿成悲剧。

此外,私拆承重墙的行为人将承担一系列严峻的法律后果。私拆承重墙是违法行为,行为人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并且若因私自拆改承重墙导致建筑物损坏或倒塌,行为人还需要承担对受损方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若造成其他严重的后果,行为人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在本案中,赵某就因为私自拆改承重墙,被主管部门罚款1万元。

二、民事权利的行使需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根据个人意愿追求舒适的居住环境本无不当,但民事权利的行使需遵循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居民在行使个人民事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违背社会公德。

在本案中,承重墙是涉及到整栋楼房安全的关键建筑部位,赵某为了自己的房屋装修,想要躲避物业检查私自拆改承重墙,会给整栋楼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其行为就侵害了楼栋内其他业主的合法利益。


图片源自网络

三、专业人员应承担更高注意义务

设计师等装饰装修专业人员,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对施工安全及施工过程的合法合规应尽到更高注意义务。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客户提出类似于拆改承重墙等不当要求的,应及时提醒和劝阻。否则一旦违规或发生事故,相关专业人员也需在其过错程度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四、居住安全需共同守护

普通住户在装修房屋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遵照原始建筑图纸,在保护承重墙等关键部位的前提下进行装修设计,不能违法对承重墙进行私自拆改。

如果发现邻居存在违法施工的情况,要及时进行提醒,也可以向物业公司投诉,或向城管部门举报,必要时可直接拨打110报警。若邻居的违法施工给自己的房屋造成损害,还可视情况提起相关的民事诉讼。

居住安全,需你、我、他共同守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三十二条 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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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张硕洋、姚铭潮

责任编辑:张巧雨、吕怡宁

编辑:孙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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