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学生该如何提高自己的学术功力,对想要走上学术研究道路的年轻学生王老师有什么建议?
王泽鉴教授:
其一,首先从判例入手。昨天一个同学问我一个案例“甲将房子租给乙,乙转租给丙,租约到期后,丙又与甲签订租约,这时候乙能向甲主张什么?”甲将房屋租给乙,乙又将房屋租给丙后,甲乙房屋租赁续存而乙丙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情况下,甲又与丙签订租赁合同,此时,乙可以向甲主张什么权利?其实问题不在乙能向甲主张什么权利,而是在于乙能向丙主张什么权利?因为房屋实际上由丙占有,尽管甲乙之间先前有租赁合同,但乙能向丙主张什么权利,才是问题的关键所在,也就是请求权基础何在?凡是讲请求权基础,你凭什么规定跟他一样。所以说,法律的思考更重要,就是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思考法律关系。同学们研究判例很重要,多读判例。在日本或台湾,判例是学习法律的入门,读判例是了解法律和法律的适用。在我教授和研究法律的过程中,我研究判例一方面是学习,并不是我懂得之后去评析判例,而是觉得这里值得研究,就开始查找书本,慢慢了解,再去评释它。在这个过程中学习它;另一方面是能参与法律的形成与发展,能够借助对判例的评释对法律的发展做出评释。比如说:在我一些文章中讲到台湾法律的发展,大陆的法院判决中也有将我的见解作为判决理由。在德国,法院的判决几乎都是参考学术见解做出的,这是当然的道理,并没有什么利弊之说。所以说,作为一个法科学生,应该具备分析判决的能力,这种能力应该尽快地被运用。从判决开始,研读判决,认定事实,寻找法理,寻找学说,加以整理。所以我觉得,读判决,研究判决,是入门,是基础方法,也是训练基本能力的途径。
其二,读判决有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那就是要读判决评释,特别是别人写的判决评释。在台湾、德国、法国和日本,一旦有重要的法院判决做出,就有五六七八个教授写文章评释该判决,可以把这些文章搜集起来,汇编成册,然后去研读。在读的过程中,要看文章如何分析问题,如何看待法律问题,提出不同学说和见解。这样能使自己很快进步,不仅能学到方法,还能锻炼自己的敏锐力,分析的路径,综合见解的能力。不过,国外的判决评释数量多,内容深刻。但如果在针对一个问题深入评释的文章比较少的情况下,学习和研读的机会就比较少。但是之前大陆有一个针对性较强的评释,比如情妇赠与案,一个将死之人,立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赠给情妇,这个是不是违反公序良俗原则?这一类遗赠是否无效?这种情形在大陆就变成是讨论的热点问题,正义、感情、法律漏洞、同情全部涌现。这种案例在德国也有发生过。如果针对这个问题有五个学者写文章,就赶快把这些文章影印出来,装订成册,反复阅读,了解别人看待问题的角度和论证问题的方法。只有这样才能锻炼自己研究的能力。看完八篇之后,自己有了看法之后就可以尝试写一篇。
在看的过程中,可以将自己不同的见解整理出来,整理时要注意方法:首先是对基本理论的精确了解,比如要约撤销制度;其次是要具备运用比较法的能力,针对相同的案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判决。比如在台湾,许多判决中的理由是借鉴德国,美国、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其中我们获益最大的就是吸收了那些判决中论证的方法和意见不统一案件的判决。所以,我们要读别人的案件评释,学习别人的风格。如果这个判决在国外有许多类似的判决,这时当我们加进来的时候,第一可以加深对于学科基本理论的了解,第二,可以提升对于比较法的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是指对于不同的规范模式,想法的运用。第三就是法律解释学的运用,比如一些法律解释的术语:扩张解释,限制解释,符合宪法解释,体系解释,法秩序的统一性,什么叫漏洞,自始漏洞,事后漏洞,反面推论,目的性质,这些都是思考的工具。假设你不了解这些工具你可以说,但是你要有一个分析的工具——语言。所以要结合这三者,你才能做好演习法律的事情。我在研读法院判决的时候,学习这些,运用这些法学方法,这些对学好法律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节选自2014年私法网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世纪中天大酒店专访王泽鉴老师的报道。内容有删改。
王泽鉴,一九三八年生,台湾地区台北市人。台湾地区 “司法院” 优遇大法官,成功高中毕业,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第一名考取台湾公费留学,后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半年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承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Karl Larenz)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王泽鉴先生著作等身,其中《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八册堪称经典,向有“天龙八部”之称,为海峡两岸师生必备民法用书;此外,先生之民法体系书尚有《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民法总则》、《民法概论》、《民法物权》、《债法原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人格权法》等。先生自Karl Larenz教授所引进之“请求权基础”(Anspruchsgrundlage)思考解题模式,已成为海峡两岸民法学界之主流思考范式。先生之学说于海峡两岸广受推崇,称之为“海峡两岸当代民法第一人”、“海峡两岸民法学界共同的导师”。转自民法解释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