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以及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的书面申请,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寿财,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长宁县花滩镇大坡村3组203号

民身份号码:51253019640328xxxx

执行标的:金额为453553元、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6703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948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李寿财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执行人:叶应楷,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红金村3组88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819690511xxxx


被执行人:夏昌容,女,197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裴石镇红金村3组88号

公民身份号码:51252919701105xxxx

执行标的:金额为81963.19元、案件受理费1102元、保全费98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161元

执行案号:(2024)川1503执1282号

悬赏事项: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叶应楷、夏昌容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法院查证属实并实际执行到位,符合执行悬赏的相关规定(法院已查、控的被执行人财产不属于悬赏范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后,申请执行人承诺自愿支付举报财产被处置后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作为悬赏金。


来源:南溪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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