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首次审议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草案。据悉,北京市于去年10月启动该条例的立法工作,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经过反复修改完善,形成条例草案。

据介绍,此项立法坚持改革创新,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遵循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规律和仲裁事业发展规律,用好国家授权,主动对接国际先进仲裁理念,彰显北京特色,体现首善标准。

外籍人员来北京参与仲裁活动可享入境便利

草案明确建设目标,优化政策保障和发展环境。明确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建设目标——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优化仲裁发展环境,支持仲裁改革创新,促进仲裁领域高水平对外开放,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提高仲裁公信力和影响力,建设仲裁制度接轨国际、优质仲裁资源集聚、仲裁服务专业高效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草案规定市政府将仲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推进相关工作;相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加强协同配合。草案规定支持设立推动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的专项基金。

草案规定,加强与在京中央单位的沟通联系,争取政策支持,保障国家政策措施实施。草案明确人民法院完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与保障机制,支持仲裁案件调查取证。

同时,草案还明确便利人才、出入境、金融等服务举措,优化对境内外仲裁当事人和仲裁从业人员的服务保障。如规定,符合北京市急需紧缺型人才条件的外籍仲裁员、商事调解员、谈判专家、仲裁秘书等,享受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外籍人员来北京市参与仲裁程序或者会议、访问、交流等仲裁活动的,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享受入境便利。未及时在驻外使领馆办理签证的外籍人员,可以凭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开庭通知或者邀请函等材料依法办理口岸签证,并在入境后根据实际需求进行签证换发。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在北京市设立业务机构

在培育国际一流仲裁机构方面,草案明确支持在京仲裁机构自主发展,鼓励机构间交往协作、信息共享,建立合作机制,打造北京仲裁品牌。支持仲裁机构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自主决策和管理本机构的人事、财务、薪酬等事项,完善仲裁收费制度和仲裁员报酬制度。

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完善名册外仲裁员选定规则和仲裁员选定指定程序,促进当事人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加强品牌化建设、智慧仲裁建设,服务国际商事争议在线解决。

草案还规定,支持在京仲裁机构聘用境外专业人士担任机构决策和管理人员、仲裁员、仲裁秘书,提高仲裁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国际化水平。

支持境外知名仲裁机构及争议解决机构在北京市设立业务机构,在京仲裁机构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支持在京仲裁机构根据境内外当事人约定,办理仲裁地在境外的涉外仲裁案件。

仲裁地在境外的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

接轨国际先进仲裁理念,草案规定仲裁地在境外的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协议和仲裁程序适用的法律。同时,对于涉外仲裁案件,根据境外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依当事人申请可以作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的决定;在仲裁庭组成前,当事人可以依据仲裁规则向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申请指定紧急仲裁员,由紧急仲裁员作出采取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等措施的决定。

探索在境内自贸区内企业之间发生的商事、海事争议和境外当事人之间在境外发生的商事、海事争议,可以进行临时仲裁;在京仲裁机构、境外仲裁业务机构可以为临时仲裁提供协助。

此外,草案还规定在京仲裁机构保障仲裁庭独立审理案件,建立健全仲裁员信息披露和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建立快速、简易案件办理程序,完善仲裁规则等。

草案还对于打造全链条商事争议解决生态圈,规定建设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实体平台,聚合优质商事争议解决资源,提供国际化、便利化、一站式专业服务。鼓励在京仲裁机构建立仲裁前调解机制,强化商事调解与仲裁的衔接,支持仲裁机构设立商事调解组织。

新京报记者 吴为

编辑 张牵 校对 李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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