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刷着手机却突然收到骚扰短信或者诈骗电话?从未注册过的APP,却有你的账户?你是否疑惑个人信息是何时被泄露的?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因该案犯罪行为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故公诉机关在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同时,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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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潘某系某通讯营业厅的业务人员。2021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潘某利用其在某通讯营业厅担任业务员的身份便利,在给客户办理新手机卡的过程中,私自将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各类网购平台并从中牟利。经统计,潘某在案发期间共向他人提供一百余名客户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非法获利3298元。
02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潘某的行为已经侵害不特定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综上,江南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责令潘某在南宁市市级以上媒体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公益诉讼起诉人交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的惩罚性赔偿金3298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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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张显远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近年来,我国对相关的犯罪一直持高压严厉打击态度,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犯罪,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打击,必须从源头抓起。本案中,潘某作为通讯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理应有更高的职业敏感和警惕义务,但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枉顾职业伦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行业内鬼”。该案的审理,对相关从业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自觉承担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等敏感信息,以及不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一旦发现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撰稿:张显远、叶婧涵
编辑:叶婧涵
校对:梁柯
审核: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