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缓刑进行社区矫正,是法律赋予罪行较轻的罪犯一个附条件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然而,有些罪犯却不知珍惜,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以身试法,将面临法律的严惩。

  7月,朱某因犯盗窃罪被永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交付永善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考验期内,朱某翻墙进入一小区内,挨个拉车门盗窃,在发现某轿车车门未锁后,拉开车门进入车内,在该车扶手箱内盗走124元现金。11月5日,永善县公安局对朱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十日,追缴违法所得124元的行政处罚。

  11月5日,永善县司法局向永善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建议撤销朱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经审查,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非但不认真悔过,遵守法律,把握缓刑机会,反而又盗窃他人财物,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朱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规未打卡7次,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管理规定。遂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决中对朱某宣告的缓刑,决定对朱某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六个月。

  【民警提醒】

  缓刑不等于放任,更不是“无罪释放”。所有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社矫人员,千万不要以为判处缓刑就可以“高枕无忧”,甚至无视法律,应心存对法律的敬畏,珍惜机会悔罪改造,切莫以身试法。

  本报记者 余光 通讯员 龙喜学 周宽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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