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的一天晚上,做鱼生意的叶某某来到鄂城区蟠龙菜市场进货,见一店铺门前无人值守,便采取网兜捞鱼的手段盗走9斤黄鱼,尝到“甜头”的叶某某之后两天在相同时间段采取同样手段,来到上述店铺门前盗走数条鲫鱼等。叶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
叶某某参加公益服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由于叶某某无前科劣迹,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等情节,鄂城区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情节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叶某某适用“不起诉+”办案机制。承办检察官引导叶某某自愿参加社会公益服务,并将其表现纳入考核,作为认罪认罚态度的重要考量因素,实质性强化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责任意识,降低其再犯的可能性。叶某某在社区安排下,参与“清洁家园行动”,完成清倒垃圾、打扫街道等环境治理公益服务共计30小时,经社区考察获得良好评价。
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前,鄂城区检察院召开叶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人民调解员、值班律师、办案民警参加。会上,承办检察官对听证事项、案件基本情况、拟处理意见以及适用的法律等作出了全面客观的介绍,阐述了检察机关拟不起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并就听证员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经评议,听证员一致认为,叶某某真心悔过,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检察院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希望叶某某在以后的工作生活中吸取教训,不要再抱有侥幸心理。”听证员说道。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是否意味着叶某某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呢?答案并非如此,“不诉”不意味着“不罚”,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仅说明犯罪行为轻微,并不代表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依程序作出决定后,鄂城区检察院公开宣告送达不起诉决定书,通过以案释法,告诫叶某某要恪守法律底线,进一步提高守法意识。送达文书后,承办检察官及时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无缝做好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有效避免“不刑不罚”。
来源 :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官方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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