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贵州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黔南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余贤臣受贿一案,对余贤臣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对余贤臣受贿所得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庭审现场 图据黔南中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23年,余贤臣利用担任黔南州委副秘书长、州委政策研究室主任,黔南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二级巡视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和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项目承接、工程款拨付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2028.35万元,部分未实际取得。
法院认为,余贤臣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余贤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部分受贿未遂,庭审中认罪、悔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余贤臣是今年1月29日通报被查的,当时,他正在黔南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二级巡视员的任上。公开信息显示,余贤臣生于1965年,贵州罗甸人,曾任贵州省罗甸县农业局局长、黔南州委副秘书长、黔南州政府秘书长等职。
红星新闻记者 姚永忠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李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