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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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经常会有转错账的情况发生。

转错账如果和收款人协商不成,通常要通过“不当得利”诉讼,胜诉后再强制执行。

如果对方是被执行人,账户已被冻结,这时候误转的款项还有可能被执行。

那么,哪些情况下,误转款至被执行人账户可不经“不当得利之诉”而直接排除执行?

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款项具有特定化特征

如果误转的款项能够与被执行人账户内的其他资金相区分,具有特定化的表现形式,如在转账时明确备注了该款项的特定用途,且该用途与被执行人的一般债务无关,那么该款项可以被认定为具有特定化特征,从而不经诉讼直接排除执行。

例如,某企业因操作失误将一笔注明为“设备采购专款”的款项误转至被执行人账户,而该被执行人并非此次设备采购的交易方,这笔专款就具有特定化性质,可直接排除执行。

2.账户被限制使用

当误转款的账户已被法院冻结或该账户系具有特殊用途的专项账户等,被执行人并不实际控制、占有、使用该账户时,案外人可不经诉讼直接排除执行 。

比如,法院因被执行人的其他债务纠纷冻结了其某一账户,之后案外人误将款项转至该被冻结账户,由于被执行人无法实际支配该账户内的误转款,案外人的权益应得到优先保护,可直接排除对该误转款的执行。

最高院在《河南省金博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与刘玉荣及第三人河南元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明确以下原则:

一、案外人所有的款项误划至被执行人账户的,误划款项的行为因缺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产生转移款项实体权益的法律效果,案外人就该款项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二、款项系通过银行账户划至被执行人账户,且进入被执行人账户后即被人民法院冻结并划至人民法院执行账户,被执行人既未实际占有该款项,亦未获得作为“特定种类物”的相应货币,该误划款项不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

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在查明案涉款项实体权益属案外人的情况下,应直接判决停止对案涉款项的执行以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无须通过另一个不当得利之诉解决纠纷。

3.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情形

如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的款项,即使误转至被执行人账户,也可不经诉讼直接排除执行。

例如,建筑公司为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而向发包方公司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保证金质押、信用证开证保证金等,这些保证金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具有法定的优先性,若被误转至被执行人账户,可直接排除执行。

属于这几种情形的,当事人可以不经不当得利诉讼,只要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胜诉即可排除执行,并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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