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放在小区的车辆被小区施工方不慎损伤,相应责任由谁承担?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某小区施工过程中,业主发现停在小区停车位上的车因施工原因导致损害,维修价格经鉴定为48559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单位主张已通知业主,也做了安全防护,但仍不能免除在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义务,判决施工单位赔偿业主损失48559元。
2022年3月,某小区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张女士(化名)发现自己停在小区停车位的汽车整车的外观有损伤。前后挡风玻璃破损,车身有被砸出来的坑点、水泥,全车的漆都有电焊灼伤痕迹,漏漆漏底,侧面的车窗也有焊接焊点,还有不可清除的建筑废料。就此张女士报警,警方调解无果,张女士遂向法院起诉施工单位与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张女士与物业公司签订《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约定租用案涉小区地上停车场、非固定停车位;对于确定是在小区停车场内发生的车辆损伤,如果查到了肇事人员、车辆,则由肇事人员负责赔偿……如查找不到肇事人员、车辆,则通过物业项目部,申请停车场责任险理赔程序进行处理。
物业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施工单位出具《安全承诺书》,承诺对于施工时可能造成的车辆损失、行人磕碰、受伤等情况,要提前做好预判和预防措施,因此造成的后果,施工单位要积极妥善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认为对业主尽到了通知义务,告知车辆停放安全位置,进行了安全防护搭建,其间施工内容为窗户打胶、涂料施工,不存在高空抛物、坠物。对此,张女士不予认可。她认为,没有新建停车场,也没有停车标识,停车场堆放了建筑材料,没有全封闭围挡。物业公司的通知并无具体时段,没有针对性,业主都可以停放,小区车位紧张,有空位业主就停,施工单位也未要求引导业主停放到新停车场。
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确定的维修价格为48559元。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中,根据张女士提交的证据,结合鉴定意见,可知张女士的车辆因施工原因导致损害。施工单位主张已通知业主,也做了安全防护,但其行为不能免除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义务,根据小区车位的实际情况,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和安全防护问题造成的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物业公司并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故此,法院判决施工单位赔偿张女士48559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张女士与物业单位签订有《机动车停车管理协议》,因此其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系其合法权利。施工单位主张其在施工前已经开辟远离施工地点的新的停车位并提前通知业主,也在施工地做了安全防护,所以拒绝承担责任。但实际情况是,在施工期间,包括张女士在内的众多业主的车辆仍旧停放在施工地附近。张女士称没有新建停车场,也没有停车标识,所谓的新建停车场堆放了建筑材料,没有全封闭围挡。物业公司称小区车位紧张,有空位业主就停,施工单位也未要求引导业主停放到新停车场。在此情况下,施工单位仍旧施工,并因为防护措施不到位,致使张女士车辆的车漆、玻璃严重受损,经鉴定,损失将近5万元。施工单位应当对其施工和安全防护问题造成的张女士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就此事而言,作为施工单位,应增强责任意识,进一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敬业精神,切实履行施工期间的安全防护义务,保护好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该案中施工单位作为专业人员在施工期间明知有车辆停放在施工地附近,其施工有造成损伤的风险,其应该采取措施,包括通知业主挪车、联系物业配合等,但其径行施工,未对施工的隐患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法院提醒,希望各项工程中的施工方能吸取本案教训,在以后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更加规范严谨、勤勉尽责,践行爱岗敬业精神,加强风险提示,提升安全保障措施,有效防范安全隐患。
通讯员 金妍熙 朱宏哲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