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TER

滑雪季

随着冬季的来临

滑雪运动成为很多年轻人喜爱的冬季项目

无论是初学者还是资深爱好者

滑雪过程中的极致速度感受

受到人们的追捧

掀起一波“滑雪热潮”

滑雪场上摔倒或碰撞他人

引发伤害事故难免会发生

那么

如果在滑雪场上摔倒受伤

责任由谁承担


案例一

基本案情

罗先生(化名)来到贝湖滑雪场(化名)滑雪。他在高级道右侧,使用单板以正常的速度滑行,滑行轨迹呈S形,滑行最大范围超过了雪道宽度的二分之一。此时,一行九人的滑雪队从山顶沿高级道左侧呈直线散状快速下滑,所占雪道的最大范围为雪道宽度的三分之二。当罗先生向雪道中间靠拢切入时,滑雪队中队员毛先生(化名)从后方将罗先生撞到,两人均受伤,罗先生身体无法行动。

事故发生后,雪场急救人员立即使用担架将二人抬至山下,并呼叫救护车将二人送往医院。罗先生伤势严重,经医院检查为多处骨折。罗先生认为肇事者毛先生应承担侵权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毛先生赔偿医疗费45399元、住院费2300元、护理费23000元、误工费46000元、医疗器具费879元、交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毛先生辩称,其在滑行过程中尽了高度的注意义务,通过事发地点时罗先生突然出现并向其靠拢切入滑行,这一改变路线的危险行为当即造成二人碰撞在一起。毛先生采取紧急避让措施后,被弹出十几米远并且右侧锁骨骨折,毛先生对罗先生的损害后果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际雪联十条滑雪安全准则,滑雪者应当让自己的滑行处于可控范围之内,其滑行速度和方式应当和其个人滑雪水平相符,并且应根据地势、雪质、天气和雪场人口密度来选择以何种方式滑行;后方滑雪者务必要选择不危及前方滑雪者的线路滑行(前方滑雪者有雪道的优先权);从后方或侧方超越其他滑雪者时,要保持足够距离。

在该案中,毛先生从山顶向山下滑行时,与在同一雪道滑行的罗先生相撞。罗先生是在该雪道滑行的“前者”,而毛先生是在该雪道滑行的“后者”。在罗先生处于雪道前方的情况下,不能苛责其对后方滑行者的滑行路线进行预判,毛某作为后方滑行者未能保持足够的距离以防止、避免相撞的发生,故对于双方事故的发生毛先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毛先生赔偿罗先生医疗费45399元、住院费2300元、护理费23000元、误工费46000元、医疗器具费879元、交通费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共计139178元。

案例二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2日,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均到被告北京某旅游开发公司开办的滑雪场滑雪。李某系滑雪初学者,高某系滑雪爱好者。当日中午,李某、高某同在中高级雪道滑行,李某呈直线路线滑行,高某呈S型路线滑行,双方于接近雪道末端处发生碰撞,高某倒地受伤。

北京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为涉案滑雪场的经营者,该滑雪场有偿提供滑雪护具,由滑雪者自愿购买。该滑雪场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本次事故中,李某在滑雪过程中并没有穿戴滑雪护具,也没有带雪杖。

庭审中,旅游开发公司辩称,该公司设立的场地设施均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在场地内,滑雪场通过多种形式对进入的游客已经进行了相关的风险提示,安全注意事项的提示以及滑雪的基本常识和规则等提示;滑雪场已经对受伤者履行了相关救护义务。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滑雪初学者在中高级雪道滑雪,且在滑雪过程中未佩戴滑雪护具,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高某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旅游开发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管理者,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但由于滑雪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旅游开发公司在李某未戴护具的情况下并未阻止其进入中高级雪道,亦未引导李某科学安全地穿戴护具或向其提供必要的滑雪护具,其并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鹿小法说

滑雪运动是一项具有高危险性的体育活动项目,对参与者的专业技术性要求较高。因此参与者进行滑雪时,需评估自身能力,选择合适的雪道,不越级、不越道滑雪。同时,滑行期间若是遇到降雪,视线不清晰的情况,一定要放慢速度,防范运动风险,注意自身安全。如果不慎发生事故,除了应当积极救治以外,还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如:保留现场照片或视频,收集和保存各种票据,包括雪场门票、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书、护理合同及发票、请假证明、交通费票据等等,进而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滑雪场作为经营者,也应对游客尽到相应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可以为参与游客购买意外险等保险,设置风险告知和安全须知、安排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谨慎划定滑雪区域,在不适宜滑雪的区域设置安全拦截措施,以防止游客误入造成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期编辑|包铁新媒体工作室 韩雪梅

审核|王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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