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决“宣告死亡”后
又“死而复生”的产权人
希望要回之前被继承的房屋,
却发现困难重重。
人民法院如何帮助原告
收回房屋,“物归原主”?
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实质性化解了这样一起请求上海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以下简称市登记局)将房屋恢复登记到原产权人名下的行政诉讼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7月,李先生的父亲向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某区法院)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宣告李先生死亡。某区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于1995年离家出走,自2010年起居委会进行二次人口普查等相关登记活动均无法联系到其本人,其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在李先生的父亲申请宣告李先生死亡后,某区法院于2021年7月发出寻找李先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
2022年7月,李先生仍下落不明。某区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李先生死亡。同年9月,李先生的父亲取得继承公证书,申请以继承为由对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涉案房屋进行转移登记,并于10月完成登记,获得了市登记局核发的涉案产权证。
2022年10月11日,李先生向某区法院申请,要求撤销对其宣告死亡的判决。他表示自己与父亲多年未有联系,近日因补办身份证才得知自己被宣告死亡。
经审查,某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以李先生重新出现为由,撤销了前述宣告死亡判决。2023年1月1日,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同年7月,公证处撤销了前述继承公证书。
之后,李先生向市登记局邮寄更正登记履职申请,要求将涉案房屋产权人更正登记为自己。
由于并未收到市登记局的回复,李先生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决市登记局履行相应职责,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至其名下。
市登记局认为,李先生的情况应适用更正登记的相关规定。按照《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第15.1的规定,申请更正登记需要提供包含原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文件或者确认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等在内的相关材料。而李先生仅邮寄了履职申请,未附相关材料,不符合更正申请的形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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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实现纠纷化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阅卷及与当事人的多次沟通,充分厘清了案件事实,并找出了双方纠纷的症结所在。
根据《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第15.1(更正登记)章节内的相关规定,办理更正登记有两种途径,一是依当事人申请,二是市登记局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依职权启动。因本案涉案房屋现权利人李先生的父亲已经死亡,无法由其出具同意更正的书面文件,也无法通过以其为被告的诉讼取得确认不动产权利归属的法律文件。而本案市登记局认为其依据继承公证核发涉案产权证,确实不属于登记错误的情形,故不存在主动依职权启动更正登记的前提。
综上所述,在本案的特殊情形下,两种登记更正途径均存在一定的阻碍。合议庭经讨论一致认为,本案应着力于寻找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的其他途径。
为此,承办法官专门找到被告市登记局,并向其充分说明情况,被告代理人表示,愿意寻找协调化解本案的其他路径,但仍就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疑虑,例如李先生为何会在其父亲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突然出现?又为何不通过继承诉讼取得涉案房屋产权?
为协调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让双方就争议实质解决达成共识,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由原告李先生对被告代理人的疑惑进行一一回答。被告市登记局当即表示,将针对原告的特殊情况进行汇报研究,寻找解决方案。谈话后,承办法官就适用法律、解决路径、办理程序等与被告代理人进行了讨论交流。最终,被告经研究认为,在查清本案基本情况、原告能够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前提下,可依职权启动更正登记。
上铁法院向市登记局发出协调化解建议函:在宣告原告死亡的判决及其父办理涉案产权证所依据的继承公证书均已被撤销,也即2022年10月进行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基础法律事实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涉案产权凭证应当依法恢复至该次转移登记前的状态,建议该局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依据,从实质解决矛盾纠纷的角度,对涉案房屋的产权登记依法作出处理。
市登记局收到协调化解建议函后,于一周内向上铁法院递交了《办理更正登记通知》,并表示已收取原告提交的相关材料,后续将依职权启动更正登记程序。
得知消息后,李先生当即向上铁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争议得以实质解决。
法官说法
周莹青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四级法官
涉房屋登记类行政案件往往对行政相对人、相关人的财产权益影响重大,有时还关涉复杂的利益关系和潜在的矛盾纠纷。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抓住原告的实质诉求,探寻行政解纷的根本办法。
一、“死而复生”会带来财产权属移转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而“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
在本案中,李先生“死而复生”,人民法院撤销了其死亡宣告,故应当将其被继承的房产返还给李先生,由于不动产的权利归属需要通过不动产登记来体现,因此李先生需要通过申请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的方式获得产权人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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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寻找纠纷实质性化解方法,实现“物归原主”
本案情况较为特殊,依据现有更正登记和继承的法律规定,无法真正满足李先生的诉求。若李先生进行继承析产诉讼,则涉案房屋作为其父亲的遗产,可能牵涉到其他人员的继承问题。若李先生通过更正登记恢复涉案房屋产权,因其父亲已经死亡,无法提供《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15.1规定的原权利人即其父亲同意更正的书面文件或确认不动产权利归属的法律文件。即使李先生再次向市登记局申请更正登记,仍将因无法提供前述关键性材料而无法达到更正登记的目的。
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为实现“物归原主”,人民法院通过与行政机关积极沟通、协力研讨,发挥主观能动性,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途径,通过发送协调化解建议函,避免了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了本案争议。
法律问答
一、宣告死亡后会引起哪些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二、如何撤销死亡宣告?撤销后,财产应该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第五十三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财产的,除应当返还财产外,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上海市不动产登记技术规定》15.1.2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错误
15.1.2.1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有误,且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应当和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同向登记事务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15.1.2.2申请人应当向登记事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四)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错误的文件(原件);
(五)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同意更正的书面文件(原件)。
15.1.3利害关系人持生效法律文件单方申请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错误
有生效法律文件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错误的,生效法律文件中记载的权利人可以单方向登记事务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确认不动产权利归属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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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文字:傅婷煦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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