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无罪辩护之并不是单位犯罪的责任人员
何观舒:逃税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可以犯逃税罪。对于单位犯逃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那么,如何确定涉案人员是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金融犯罪案件纪要》)的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实施的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一般是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聘任、雇佣的人员。
因此,如果属于上述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要承担单位犯逃税罪的主体责任。但是,虽然不属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属于涉案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不构成逃税罪。
1.侦查期间未调取涉案公司相关人员的证言,致使无法认定行为人涉案公司逃税的直接责任人,且无法认定公司逃税是由公司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决定实施
1.1.案例一:李某某逃税案
1.2.办案机关:银川市某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1.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银川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在侦查期间未调取宁夏A科技有限公司会计海某、公司股东的证言,致使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是公司逃税的直接责任人,且无法认定公司逃税是由公司集体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实施。本案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宁夏A科技有限公司、李某某不起诉。
2.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是逃税犯罪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不符合起诉条件
2.1.案例二:陈某某逃税案
2.2.办案机关:淮安市某人民检察院
2.3.不起诉理由: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作为逃税犯罪直接责任人的身份,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虽然,《金融犯罪案件纪要》规定,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但是,并不代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一定要承担单位犯逃税罪的主体责任。实际经营当中,不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只是挂名的,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决定、决策权。在此种情况下,不应由法定代表人承担公司犯逃税罪的主体责任。
3.行为人作为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由其承担逃税罪的主体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1.案例三:台州市椒江A实业公司逃税案
3.2.审理法院:台州市某人民法院
3.3.法院查明:台州市某人民检察院认为台州市椒江A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某某是否由其承担逃税罪主体责任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