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 年 7 月,吕某某与某村于某某签订了为期 10 年的房屋租赁合同,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至 2015 年 11 月 1 日。此前在 2002 年 5 月 1 日,吕某某还与某村委会签有土地租赁合同,租赁期至 2018 年 5 月 1 日。烟台市国土资源局莱山分局(后组建为烟台市莱山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自然资源局)在 2001 年 5 月 21 日就拟征收某村委会集体土地一事作出决定,包括补偿标准、安置方案及听证等,但未通知吕某某。

2018 年 6 月 10 日,吕某某向莱山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公开一系列与 2007 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批复相关的征地文件,涵盖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调查确认表等多类资料。6 月 29 日,莱山区自然资源局作出《告知书》,称部分文件不存在,让其到住建局咨询某印刷有限公司的调查清单和评估报告等,还表明吕某某的公司所在地块未出让未供地。吕某某对此不满,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起诉。因补充材料及春节因素,法院直至 2019 年 3 月 7 日才正式立案。


案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是否存在

自然资源局是否应该向吕某某公开征地调查确认表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案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吕某某认为

2007年 5 月 21 日吕某某租赁某村土地和房屋在承租期内,自然资源局向某村委会明确告知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案并作出听证决定,证明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吕某某作为利益相关人,自然资源局也应向吕某某公开征地调查确认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吕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时间是2018年12月13日,因需补充材料及恰逢春节,所以法院正式立案时间2019年3月7日,并无超过诉讼时效

自然资源局认为

吕某某申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该批复涉及 3 个办事处,征收土地 766747 平方米,包含农用地、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等。该批复所涉实施方案按需征地补偿安置,分阶段按不同情况逐步实施,不存在该批复所涉及全部土地一次性统一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

吕某某于2018年7月11日收到《告知书》,法院立案时间2019年3月7日,吕某某的诉讼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吕某某申请公开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告知书》表明其明知吕某某的公司烟台某印刷有限公司。自然资源局称某村委每次实施时有补偿安置方案和公告,且已进行两次土地征收补偿并提交某村委公示栏公告照片打印件,故应向吕某某提供相应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涉案《告知书》第1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不存在”,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应予撤销。

关于涉案《告知书》中的第2项答复内容,自然资源局因其制作的征地调查确认表不涉及吕某某公司而不予公开,并无不妥,且自然资源局在《告知书》中已告知吕某某征地调查确认表的获取部门和联系方式,吕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自然资源局处制作或保存涉及吕某某公司的征地调查确认表,对于吕某某要求公开所有人和单位的征地调查确认表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吕某某2018年12月13日向法院递交起诉材料,未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撤销自然资源局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中的第1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不存在。”

责令自然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吕某某申请公开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烟台市2007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的批复》所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公告”重新作出答复。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自然资源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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